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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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9〕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31日       

 

重庆市梁平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创新创业,规范重庆市梁平区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区种子基金)管理,依据《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8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种子引导基金在区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为40%,区政府的出资比例为60%

第三条 区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资金,以免息信用贷款方式支持在梁平区设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梁平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免息信用贷款是指区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提供无息信用贷款。

第五条 区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重庆市梁平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区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

(二)按区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区种子基金;

(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贷款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

(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七)每半年度向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和区科技局提交《区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区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八)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区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负责区种子基金贷款项目审定、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投决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并形成会议决议。

投决会成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种子基金委托贷款银行及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的负责人等7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均由区政府任命,任期3年,可连任。投决会成员各项工作需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八条 区财政每年按照区种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5%另行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区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区种子基金优先、重点支持入驻工业园区和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申请区种子基金的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梁平区设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梁平区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核心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未决诉讼承诺;

(三)未享受相关市级科技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条 区种子基金支持对象筛选方式:

(一)经区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举行的各类创业竞赛、项目优选活动筛选出的优胜团队或企业;

(二)成立不超过5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三)核心团队中有获得市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的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四)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五)经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的尽职调查等其他公平、公正、公开的筛选方式筛选的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应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梁平区种子基金申请表》(内容包括:资金需求额度、资金用途、支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经营规划或商业计划书;

(三)已成立企业的需提交相关证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团队需提交核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通过优选方式、准入方式和创业竞赛方式纳入种子基金支持范围的证明材料;

(五)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免息信用贷款

 

第十二条 免息信用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贷款按等本金每年度归还,也可提前归还。

第十三条 免息信用贷款程序:

(一)对象初选。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贷款方案报投决会。

(二)尽职调查。管理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支持对象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评审决策。由投决会根据贷款方案、尽职调查报告等对拟支持对象进行贷款决策,确定支持项目、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并在科易金服网和区政府网站上公示不低于7个工作日。

(四)协议签署。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与支持对象、委贷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第五章  损失核销

 

第十四条 区种子基金出现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时,经投决会审定公示后予以核销,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损失核销审批程序如下:

(一)方案提交。当贷款项目出现损失时,由管理机构形成损失核销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投决会,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

(二)专项审计。损失核销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符合核销标准的资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三)核销决策。管理机构将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交投决会审议通过,报区国资委审核批准。

(四)财务核销。管理机构根据投决会决议、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区国资委正式批复,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五)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区国资委及市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清算及增(减)资

 

第十六条 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区种子基金,当专户剩余资金不足区种子基金规模的30%时,经出资方协商可进行同比例增资。

第十七条 对连续6个月未贷款的区种子基金,应进行减资。

第十八条 区种子基金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支持项目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当出现清算及增(减)资情况时,须由管理机构拟定方案并报各出资方共同审批通过。

第二十条 区种子基金的增(减)资程序:

(一)方案拟定。管理机构对区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拟定区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二)方案报批。市服务中心与梁平区科技局按各自程序报批区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三)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与区政府签订区种子基金增(减)资协议;

(四)资金拨付(收回)。市服务中心、区政府按增(减)资协议的约定拨付(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区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内容包括:区种子基金运行情况、增(减)资原因、主体、额度、比例、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区种子基金清算程序:

(一)区种子基金超过1年未贷款;

(二)经投决会审定的核销损失超过区种子基金规模的 70%

(三)因其他情形经协商一致同意清算。

第二十三条 区种子基金的清算程序:

(一)专项财务审计。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区种子基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二)方案拟定。根据审计报告,市服务中心与梁平区科技局共同协商拟定区种子基金清算方案;

三)方案报批。市服务中心、梁平区科技局各自按程序报批;

(四)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梁平区科技局与管理机构签订区种子基金清算协议,按清算协议约定收回资金。

第二十四条 区种子基金清算方案内容包括:区种子基金运行及贷款项目损失核销情况、清算原因、剩余资金额度及分配情况等,并附财务审计报告、清算协议文本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区种子基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由市服务中心与梁平区科技局按各自程序完成核销。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种子基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担保、抵押、购置房地产等;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市服务中心与梁平区科技局负责对区种子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区种子基金的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 区种子基金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所有支持项目须网上公开,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区种子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二十九条 区种子基金相关决策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现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区种子基金运营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评审决策、银行委贷、贷后管理、股权转让、风险管控、依法追偿、损失核销等方面的流程和制度,确保区种子基金合规运行。

第三十一条 对支持对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种子基金支持,违规使用资金的,对其进行科技信用记录,列入科技系统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其享受科技领域财政资金支持予以限制;管理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贷款资金、公开曝光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支持对象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的,将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77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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