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7〕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校企合作,不断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民办中职学校和规模以上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区内中职学校与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在人才培养、职工培训、科技创新、技术服务、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等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五条 大力支持和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成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第六条 不断健全和完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区职业教育规划和发展工作。
第七条 建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行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明确职责,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全区校企合作的规划、实施、保障和督导评估工作。
第八条 区教委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推进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科委、区人力社保局、梁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单位根据部门职责,配合教育部门推进全区校企合作工作。各行业、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工作。
第九条 中职学校应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主动与企业开展学生实习、专业设置、教材开发、订单培养、师资交流与培训、企业员工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 中职学校不断完善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的制度。鼓励中职学校二年级学生到企业参加教学实习,中职学校三年级学生应到企业参加顶岗实习,顶岗实习累计学时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应到企业参加不少于两个月的教学实践。中职学校应派实习指导老师与实习学生一起入驻企业,与学生同吃、同住、同劳动。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遵循企业相关规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与中职学校开展多形式的校企合作。
第十二条 企业积极配合协助中职学校开展学生教学、顶岗实习和教师实践工作,给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所、设施设备和基本生活设施,开展技术指导、安全培训等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的学校和企业应共同协商,确定一方为实习学生购买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险。
第十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的学校和企业应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经过协商,校企合作的中职学校可以安排教职工为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的中高级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专业人才到中职学校应聘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5〕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