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7〕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充分发挥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5﹞1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以及接纳、输送乡镇生活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
第二章 运营与维护
第四条 按照《梁平县人民政府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合同》约定,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全区乡镇村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及厂内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接口干管等日常维护。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除接口干管以外的所有污水管网(包括各级干管)的日常巡查、维护、建设,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管理台账,监督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
第六条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编制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区环保局备案,同时抄送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级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水污染事故。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流量计等计量仪器定期鉴定和校准。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组织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台账,真实客观记录污水处理厂运营状况,每月检测污水处理绩效指标(包括污水处理量、出水水质等),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次月开始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环保局备案。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原水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水质主要指标应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水质标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当规范处置。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区市政园林局是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污水管网的巡查、维护、建设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区环保局是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营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报告制度。污水处理厂拆除、闲置、更新设备设施;进水水量、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设计处理能力,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要设备、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局及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区环保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月核实核查污水处理厂运营状况,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建立乡镇村污水管网运行经费机制,区市政园林局制定乡镇场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指导性计划,区财政局全额返还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的场镇污水处理费,不足部分在乡镇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污水管网新建、大修,建设方案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费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或争取上级资金。
第十八条 区环保局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性检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2)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随意倾倒污泥的;
(3)不按规定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
(4)超标排放污染物或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5)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6)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运行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严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6〕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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