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及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7〕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及安全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及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精神,加快整合我区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防雷安全责任,确保防雷改革过渡期内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落实改革要求,优化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它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艺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四)气象部门在开展(二)(三)条规定范围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相对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五)除以上(一)(二)(三)条规定之外的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气象、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防雷安全监管项目清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防雷监管;气象、安监部门和旅游景点主管部门要加快厘清并制定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防雷监管项目和场所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凡纳入城乡建设部门防雷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在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其审查内容应包含防雷专项技术内容,不再单独开展防雷装置设计评价;在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其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凡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区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工业园区等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按照2016年《县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纪要》中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其所需经费纳入区政府购买服务保障。
(八)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区气象局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九)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衔接,细化措施,做好过渡期内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区气象局已受理的防雷许可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由区气象局办理完成,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施工监审和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仍由区防雷中心负责。2017年1月1日后报审的防雷行政审批项目,由区城乡建委按照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程序办理。
二、落实防雷责任,加强安全监管
(十)区安委会要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目标考核体系,各乡镇(街道)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管理责任,把防雷安全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确保本地区防雷安全。
(十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十二)气象、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三)安监、经信、商务、煤管、公安、国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求易燃易爆、矿山等建设工程和场所的业主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结论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
(十四)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各方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防雷规范和气象部门规定的使用要求,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十五)区防雷专业机构(防雷中心)作为政府履行防雷装置检测职能的科技支撑单位,要依法履职,切实承担(二)(三)条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效遏制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
(十六)区行管办牵头,区委编办、区城乡建委、区气象局等单位配合,会同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快修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流程,完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将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纳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和保障机制
(十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雷改革的组织领导,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系制度,明确常态化沟通协调的机构和人员,就建设工程的防雷审批流程、建设防雷技术、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防雷安全管理方面加强沟通,强化信息共享,确保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顺利开展。
(十八)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