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梁平府发〔201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区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梁平区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金融改革新趋势,切实做好资金要素保障,加快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和各类直接融资工具的广泛应用,不断优化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创新融资模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方式转变和企业盘大做强,更好地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五大发展理念,以“137”发展思路为引领,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以打造具有比较优势、发展后劲的上市(挂牌)公司为重点,以推进融资改革创新为动力,主动适应和把握经济新常态,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升企业资本运作水平,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主要目标。紧紧围绕全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生态塑料、集成电路、不锈钢制品、环保“一支柱四集群”特色工业为重点,到“十三五”末,在推进“一支柱四集群”特色工业和农业、文化旅游、工程机械等优势资源企业上市(挂牌)融资以及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票据、融资券等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方面取得新突破。到2020年,力争全区上市(挂牌)公司达到5家(含)以上,上市融资及债券融资规模突破100亿元。
(三)融资途径。本着“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原则,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采取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场外市场(OTC)挂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票据、融资券等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融资租赁、私募基金、信托融资、保险投资、公私合作(PPP)等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企业到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高经济效益。
二、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的主要任务,努力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
(四)大力支持引导企业改制上市融资。把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作为全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指标,广泛宣传发动、加强培训引导、完善服务指导、充实后备梯队。支持拟上市企业引入持股期长、能够提供增值服务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改善股本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快上市步伐,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鼓励全区规上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对以上市(挂牌)为目的的规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涉及房产、土地、车船等产权变更的,在过户环节所缴纳的税费,区级留存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对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梁平区,并经市金融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以及被评定为拟上市重点培育的企业,在企业上市或挂牌后, 区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扶持,每家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具体扶持标准如下:重点培育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300万元扶持;重点培育企业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450万元扶持;重点培育企业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600万元扶持;重点培育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200万元扶持;重点培育企业在OTC成功挂牌后,给予100万元扶持。同时,对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依法补缴的历史欠税区级留成部分待企业上市(挂牌)后由区财政安排等额资金对口补助。企业在成功上市后的前三年,区财政按照企业缴纳税收超上年基数的区级留存部分50%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中央、市、区财政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拟上市企业及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重点技改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国家、市级、区级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新迁入梁平的企业在短期内改制上市的,以及未纳入市金融办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及未被评定为拟上市重点培育的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参照上述政策进行扶持。
(五)积极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各类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及融资券、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抱团”融资。对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梁平,成功发行各类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区财政按照企业实际募资额的千分之二的比例予以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六)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经市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建立并运作全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动吸引全国、全市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基金到梁平落户或设立子基金,推动区内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不断吸引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向梁平实体经济。对在梁平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其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因业务发展需要租赁或者购置办公用房的,可视情况予以一次性的租房或者购房补贴;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其盈利当年起三年内,根据其对我区经济的贡献,按其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予以奖励。
(七)支持专业机构开展企业直接融资业务。发挥证券公司、评估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作用,鼓励各类机构与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对接,建立直接融资交流平台。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担保,支持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提升服务能力,服务直接融资需求。积极争取和吸引保险机构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住房保障、环保节能等领域,积极探索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养老产业项目投资开发。对金融机构开展企业直接融资业务的,综合考虑其辅导企业数量、服务质量、融资额度等相关因素,结合年度金融业考核奖励等政策,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区企业直接融资工作
(八)加强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把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措施,积极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营造环境。
(九)健全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机制。区金融服务中心要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人行梁平支行等部门建立企业直接融资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共同研究推动全区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区金融服务中心要引导发挥相关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分批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企业打破传统融资理念,加快直接融资产品的试点和推广,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相互支持和密切配合,对开展直接融资重点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作妥善处理;对企业直接融资过程中需要办理的项目审核、节能审核、资产确认、房地产权过户、职工保险、环保审核、安全认证、纳税证明等有关手续和材料,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办理,全力支持和服务企业直接融资。
(十)加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培育和服务。区金融服务中心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挑选和培育一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作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建立数据库,实行重点培育和动态管理。直接融资后备企业采取企业自荐方式,由区金融服务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择优确定。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区金融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协调督促其及时向监管单位上报材料,进入辅导程序。
(十一)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申请直接融资政策的企业,须承诺15年内不得迁出梁平区,并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区财政局及区金融服务中心将会同区级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据实追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实施意见》(梁平府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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