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期,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梁平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征求全区乡镇(街道)、区级各执法部门的意见并达成一致后,形成《重庆市梁平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实施方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形成了该方案。
三、起草过程
2023年10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区司法局结合市级正式文件、市级前期征求意见建议,根据梁平区实际,起草了《重庆市梁平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方案中涉及的重点区级执法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充分征求了意见建议,并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集意见的公告,充分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后,形成了《重庆市梁平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送审稿)》,由区常委会、常务会审定后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一)明晰执法事项。各乡镇(街道)在原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的基础上新增了“赋权执法事项”33项,主要涉及到消防安全、森林防火、养犬管理、动物检验检疫、水土保持、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农田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秸秆燃烧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执法事项。
(二)执法力量下沉到基层。1.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县属乡用共管”,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并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运行和管理。2.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支队伍管执法”,行使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化数智引领。1.此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使用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系统办案,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2.通过使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系统,全口径、全要素汇集乡镇(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
五、重要举措说明
(一)关于赋权事项。赋权事项梳理主要坚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原则,考虑“三高两易”、专业适宜、和有利基层治理等因素。赋权工作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思路动态调整、稳妥推进。
(二)关于执法队伍。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均已设立综合执法大队,本次改革明确要做实乡镇(街道)执法机构,要求不得随意抽调借调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保持综合执法队伍稳定。同时推动区级执法部门下沉执法力量,实行“县属乡用共管”,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做到“一支队伍管执法”。
六、事例
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应用场景案例的问答
问:请问乡镇(街道)执法被赋权后,发现餐饮店有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的行为,由谁负责处罚?
答:乡镇(街道)执法被赋权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权由原行使部门区消防救援支队下放给乡镇(街道)。此类违法行为应由违法行为属地的乡镇(街道)进行行政处罚。
问:XX乡镇(街道)对餐饮店只能行使赋权清单的行政处罚权吗?
答:乡镇(街道)依法对餐饮店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问:假如在2023年12月,梁平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对XX乡镇(街道)的餐饮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餐饮店有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这时该由谁对餐饮店进行处罚?
答:梁平区消防救援支队检查到餐饮店的此种违法行为时,应将餐饮店交由属地的乡镇(街道)进行行政检查后对其行政处罚。
问: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哪一条规定?XX乡镇(街道)应对餐饮店行使什么样的行政处罚?行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答:XX乡镇(街道)的餐饮店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给予餐饮店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消防安全隐患。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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