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关怀版 政务新媒体矩阵
导航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媒体视角|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日期: 2022-01-12
字体:

梁平日报讯 (记者 王小玉)日前,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

《通告》指出,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包括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桥梁、隧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通告》要求,除区政府研究决定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外,我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一环路北段-创新大道-名柚大道-都梁大道-都梁大道通往303省道路段-303省道-湖滨路-湖滨路延伸至沪蓉高速交界处-沪蓉高速-026乡道-023乡道-023乡道通往梁平职中路段-机场路-梁平火车站-243国道-一环路北段构成的环形封闭区域和双桂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名柚大道靠近都梁大道部分路段(三峡竹博园对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和元宵节晚7时至次日凌晨1时。

《通告》强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产品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对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原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相关新闻:

【音视频解读】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