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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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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告》内容,现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保护森林资源、预防森林火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加强森林防火是预防森林火灾、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抓手,也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要求。

由于原2017年下发的防火通告内容不适应当前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已于2021109按梁平府发〔202114号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和当前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对《通告》内容进行完善并制定本通告。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明确森林防火期以及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期:每年11日至510日、710日至1010日。

森林高火险期:春节、清明、五一、国庆、高温伏旱时段和秋收前后。

第二条,明确森林防火区以及森林高火险区。

森林防火区:全区境内的所有山林(含平坝集中连片林木)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

森林高火险区:东山(高梁山)、西山(明月山)、中山(印屏山)所有林区

第三条,明确森林防火事项。一是明确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二是明确禁止在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三是明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正确程序;四是明确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森林防火责任;五是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明确森林火灾报告情形,公布森林火警电话。

森林火警电话:023-53222701,023-53231119119

第五条,明确违反通告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明确《通告》执行时间。

三、适用对象

梁平区内所有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通告》对森林防火期进行重新划定。原森林防火期为“每年4月1日至11月30日”。现森林防火期划定为“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通告》对森林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三)《通告》对用火的审批程序进行明确。删除原“在森林防火期内,停止炼山造林、工程用火等林区用火的审批”,增加了防火期用火的正确程序。

(四)因机构改革,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整到到应急局,《通告》增加了应急局值班电话为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政策原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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