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读
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梁平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增进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理解,现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2021年5月,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依据《办法》和《通知》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附则共5章32条,以及4个补偿标准附件。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办法》要求,强化了区人民政府征地主体责任,单独表述了征地实施机构承担的工作,明确了区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
一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市政府通过《办法》制定公布确定我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共分三个区片,标准分别为一类区片5.35万元/亩、5.14万元/亩、4.91万元/亩);二是依据《办法》明确:1、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2、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24%)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3、安置补助费按3.6万元/人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关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1.2万元;二是明确了不予补偿的情形。
(四)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
结合我区实际,对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难易等因素,按照农业类、工业类、商业服务类分别确定了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的标准;同时,对需要作出评估的情况及评估机构的选择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人员安置范围。
为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办法》对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以及对象的确定予以了明确,我区《实施办法》按照《办法》执行,未作新的规定。
(六)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
我市结合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将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我区《实施办法》按照《办法》执行,未作新的规定。
(七)关于住房安置。
一是按照土地被全部征收和部分征收分别明确住房安置对象;二是按照《办法》及《通知》要求明确了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人;三是按照《通知》“其他区县重置价格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分类确定了我区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四是按照《办法》“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参照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了不同区域范围的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五是对特殊住房安置对象予以明确规定;六是对不予安置不予以补偿等情形予以明确。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