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政策(共35条)
1.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全面落实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等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梁平发改发〔2022〕36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53222132
2.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转发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梁平发改发〔2022〕167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53222132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新招用高校应届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53336059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5%的小微企业(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 LPR-150BP以上部分由政府贴息。
政策依据:《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就发〔2020〕1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53252089
5.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53252089
6.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市级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53252089
7.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已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53336060,023-53336158
8.对招用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补助见习基地,补贴期限与见习期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53336065
9.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以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为重点,兼顾各类技能岗位在岗员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服务外包人员),采取培养与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与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与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进行1-2年的培养,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对培训期满取得国家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5000元/人·年,对于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6000元/人·年。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3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23-53336060
10.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81171235
1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53412366
1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53412366
13.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53412366
14.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53412366
15.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53412366
16.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53412366
17.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53412366
18.从2022年起明月山担保公司逐步将担保费率下降到1.5%以下,最终控制到1%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工作办
咨询电话:023-53251590
19.设立梁平区重点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区内重点企业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提供融资增信,企业最高可贷5000万元。
政策依据:区金融工作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重点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金融发〔2022〕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办
咨询电话:53251590
20.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梁平支行、梁平银保监组
咨询电话:023-53226035
21.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降费政策,全面落地执行涵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支付账户服务等方面措施。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 (银发〔2021〕169号)
执行期限:票据业务降费措施长期执行,其余降费措施执行期限为3年
责任单位:人行梁平支行
咨询电话:023-53226035
2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梁平财发〔2022〕259 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53366553
23.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81171216
24.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
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环办〔2022〕14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81171216
25.对已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部分项目类别可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优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81171216
26.推行同一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且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集群化招商。
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环〔2022〕7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23-81171216
27.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备注:此项政策目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
28.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不低于1%,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暂缓缴存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在同一期间内,不得同时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2〕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梁平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023-53222230
29.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双百”大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企业单笔转贷额度控制在贷款到期金额或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金额(按就低原则执行)的90%以内,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单笔转贷额度最高可达8000万元,使用期限最长15个工作日,费率低至每个工作日0.1‰。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 市经济信息委《关于优化调整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0〕7号)、市财政局 市经济信息委《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渝财金〔2021〕28号)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自行申请( http:/zd.cqsme.cn/)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53236348
30.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原则上给予申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92号)
申报程序:中小企业自行申请(https://syjz.cqsme.cn/#/index)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53236348
3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围绕企业商业价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开发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并同等纳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政策体系。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梁平支行、区国资委(区金融工作办)、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梁平银保监组
咨询电话:023-53226035
32.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开展全区金融服务港湾和首贷续贷中心走访及融资对接,延长“金融活水润百业活动”时间至2023年一季度末。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融”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梁平支行、梁平银保监组、区国资委(区金融工作办)
咨询电话:023-53226035
33.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面、降费、提质、增效,对为中小微企业新增信用类融资提供担保,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开发专属信用担保类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担保费率低于0.5%的,给予绩效奖励。加大再担保风险支持力度,对2023年6月前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再担保费全额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金融工作办)、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81173103
34.加大冷链物流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冷链物流企业给予不高于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53222672
35.强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严防新增拖欠;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验收导致款项不能支付的,鼓励开展线上验收,保障款项及时支付。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53236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