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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公示

日期:2021-10-17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依职责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乡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第一阶段全面清理工作,对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汇总了名称及文号,对需要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现将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清理工作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10月17日,我区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现行有效的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共3件(详见附件)。经清理,其主要内容与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存在不一致不衔接的情形,拟进行废止。

二、清理工作主要做法

为将此项工作高效稳步推进,我区采取了如下做法

(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增强清理工作责任感。

一是及时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此次清理工作的时间范围、清理内容、工作要求等作出明确要求,并强调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各清理单位将此次清理 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二是由区司法局牵头,第一时间明确各部门、乡镇(街道)清理负责人和清理工作联络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分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目标导向,细化工作措施,扎实细致推进清理工作。

一是畅通交流渠道,简化工作流程。区司法局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清理工作微信联系群,及时发布关于本次清理工作的安排和注意事项,解答相关清理单位的工作疑点,收集整理相关清理表格,动态跟踪专项清理工作进度情况。二是建立规范性文件文本目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列出目录,找出文本”的工作方法,区司法局制作区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下发到各起草部门或实施机关,逐一对照清理重点进行清理。同时,区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形成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对照清理。三是明确清理职责,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分发至各起草或实施单位逐一对照清理重点进行清理,区司法局汇总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20余条。同时,根据“对照依据、逐件审核”的工作要求,结合起草或实施单位的清理情况,区司法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对清理涉及的清理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并汇总形成清理情况表。

三、清理工作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常抓清理排查。我区将把清理工作常态化,重点围绕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把清理和修改完善与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一致不衔接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日常工作,年年抓月月抓天天抓。

(二)狠抓处置落实。我区将根据此次清理结果及时按程序更新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和报送备案。

(三)深抓公开宣传。严格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最新制定、修改及废止的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和解读引导,让法律法规“飞入寻常百姓家”,确保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尽快落地见效,推动政府依法全面履职。

附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7日    

附件

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填报时间:2021年10月17日

序号

文件类型

文件名称

文件文号

清理意见

清理进展

废止/修改理由

1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倍率及标准的通知

梁平卫健发〔2019〕11号

拟废止

拟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废止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相符

2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倍率及标准的通知

梁平卫健发〔2020〕21号

拟废止

拟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废止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相符

3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倍率及标准的通知

梁平卫健发〔2021〕7号

拟废止

拟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废止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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