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全面清理工作情况公示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我区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专项审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依职责开展了我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全面清理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清理工作基本情况
对照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涉及条文目录,逐条清理出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要求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方案、预案、目录、技术标准和规范等配套规定共11件,并经逐件核实落实情况后,汇总形成我区清理情况表(详见附件1)。
截至2021年5月,我区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共91件,经清理,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内容的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1件,不存在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情形(详见附件2)。
二、清理工作主要做法
(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增强清理工作责任感。一是及时印发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清理工作的时间范围、清理内容、工作要求等。作了明确要求;二是在对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针对我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专项清理;三是由区司法局牵头,第一时间明确各相关部门清理负责人和清理工作联络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分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目标导向,细化工作措施,扎实细致推进清理工作
1.突出“实”,理清区级清理范围。邀请区级各单位和区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到清理工作中来,对照市级清理范围,逐条理清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涉及条文目录中,明确要求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方案、预案、目录、技术标准和规范等配套规定,集思广益,共同推进我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全面清理工作。
2.体现“效”,建立清理台账。根据“列出目录,找出文本”的工作方法,制作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涉及区县条文目录,下发到各起草部门或实施机关,逐一对照进行清理。
3.把握“质”,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理清各单位责任,压实责任;同时,成立专项清理工作微信联系群,及时发布关于本次清理工作的安排和注意事项,解答相关清理单位的工作疑点,收集整理相关清理表格,动态跟踪专项清理工作进度情况;我局汇总各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70余条,根据“对照依据、逐件审核”的工作要求,结合起草或实施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研究论证,并汇总形成清理情况表。
三、清理工作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狠抓废改落实。在完成第一阶段自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将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恒心,按照不同情形分类予以处置:一是未按地方性法规要求制定区县政府配套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填补空缺。二是配套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公开或报备的,通知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公开并提请备案。三是配套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通知各责任单位应当即时按程序修改或废止后公开并报备,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深抓机制建立。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推动建立我区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长效机制,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9号)的相关要求,全面规范我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将阶段性和临时性的清理工作上升为长期性的工作,理顺工作职责、明确方式方法,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附件:1.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清理工作情况表(共11件)
2.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内容的现行有效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表
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
2021年5月10日
附件1
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清理工作情况表(共11件)
序号 | 法规名称 | 涉及条文 | 类别 | 责任单位 | 落实情况 | 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
1 | 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罚没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加强罚没财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 法治保障 | 区财政局 | 已建立。1.制发《梁平县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2.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严格罚没物资及罚没物资变价收入管理。 | 否 |
2 |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第七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备案审查公示制度。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其所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并报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其所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 | 法治保障 | 区司法局 | 已建立。1.制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9〕102号)。2.通过重庆市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进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备案和证件管理 | 否 |
3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将信用信息应用到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中。 | 市场环境 | 区水利局 | 严格执行市级相关政策,我区未制定配套规定。 | 否 |
4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 法治保障 | 区城市管理局 | 严格执行《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我区未制定配套规定。 | 否 |
5 | 重庆市电信条例 |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健全电信监管规则,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法治保障 | 区经济信息委 | 严格执行《重庆市电信条例》,我区未制定配套规定。 | 否 |
6 |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 第十一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改制上市优化内部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实现直接融资。支持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私募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融资租赁业和信托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私募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 市场环境 | 区经济信息委 | 严格执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和市级相关政策执行,我区暂未制定配套规定。 | 否 |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可以享受专利专项资金的扶持。 | 法治保障 | 区经济信息委 | 严格执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和市级相关政策执行,我区暂未制定配套规定。 | 否 | ||
7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责任范围内天然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实施。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具备相应资质的天然气设施安装、改装、拆除企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天然气用户根据目录清单自主选择安装、改装、拆除企业。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定。 | 市场环境 | 区经济信息委 | 已制发《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梁平区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单位目录清单的通知》(梁平经信委发〔2020〕75号)。 | 否 |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 天然气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 法治保障 | 区经济信息委 | 已制发《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区经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梁平经信委发〔2021〕2号)。 | 是 | ||
8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并下达季度用水计划指标,按月考核,实施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 | 市场环境 | 区城市管理局 | 1.《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用水定额(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渝水〔2018〕66号)。2.《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梁平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关于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发改发〔2020〕745号)。 | 否 |
9 |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制度。 | 市场环境 | 区人力社保局 | 已制发《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失业风险应对预案的通知》(梁平人社发〔2019〕166号)。 | 否 |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 市场环境 | 区人力社保局 | 已制定完善了《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 否 |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各项补贴具体标准、额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依法公布。 | 市场环境 | 区人力社保局 | 已建立,每年在区人力社保局政府网站上依法对外公布。 | 否 | ||
10 | 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 市场环境 | 区人力社保局 | 严格执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相关规定,我区未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 否 |
11 |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创新信用制度,信用记录作为科技创新活动评价依据。 | 市场环境 | 区科技局 | 已建立,并制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7〕207号)。 | 否 |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进人才政策,吸引科技创新型人才到本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 市场环境 | 区科技局 | 1.《重庆市梁平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试行)》(梁委组发〔2019〕5号)2.《梁平区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梁委组〔2020〕61号)。 | 否 | ||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主创新产品、服务或者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 市场环境 | 区科技局 | 《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9年修订)》(梁平府办发〔2019〕76号)。 | 是 |
附件2
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内容的现行有效的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表(共11件)
序号 | 文件类型 | 名称及文号 | 清理意见及进展 |
1 |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梁平柚销售市场秩序的通告(梁平府告〔2017〕6号) | 保留 |
2 |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梁平府发〔2017〕12号) | 保留 |
3 |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梁平府办发〔2017〕76号) | 保留 |
4 |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梁平府发〔2017〕21号) | 保留 |
5 |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7〕92号) | 保留 |
6 |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7〕97号) | 保留 |
7 |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7〕148号) | 保留 |
8 |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梁平府发〔2018〕49号) | 保留 |
9 |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9〕42号) | 保留 |
10 |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9〕77号) | 保留 |
11 | 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9〕76号)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