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8MB1958632Q/2021-0001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梁平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02-23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3 |
重庆市梁平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重庆市梁平区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
编制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及风险分析
2.1 基本情况
2.2 风险分析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图(附件1)
3.2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职责(附件2)
4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防
4.2 预警
4.3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程序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队伍保障
7.5 经费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有效处置区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救护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内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建立健全区政府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减少非煤矿山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政府统筹指导,协调政府资源予以支持。在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非煤矿山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Ι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重大非煤矿山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非煤矿山事故(Ш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非煤矿山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及风险分析
2.1 基本情况
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共8座,其中:砂岩矿山1座,石灰岩矿山7座。
全区在用天然气井共41口,未用气井22口,其中:重庆气矿梁平采输气作业区天然气井57口,川东北天然气项目天然气井6口。
2.2 风险分析
全区非煤矿山行业有露天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等企业。
露天矿山风险主要有:工作面或边坡坍塌伤人、边坡或帮上的岩石坠落伤人、运输车辆失控伤人、爆破事故伤人、破碎系统机械故障伤人、破碎系统电器故障触电伤人;停产矿山主要有:警戒不严,外来人员误入矿区后发生的坠落事故、物体打击事故。
气井风险主要有:石油天然气因设备故障或操作程序不当发生天然气井喷或井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 组织指挥体系
在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指挥部下设八个应急救援小组。
3.1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图(附件1)
3.2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职责(附件2)
4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4.2 预警
4.2.1 预警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提出预警建议。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等信息通报给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2.2 预警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收到区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
(2)发现安全隐患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3)初期处置估计可控而没能控制事故发展态势的。
4.2.3 预警的方式
通过电话、传真、短信方式发布信息。
4.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况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巡查检查,封闭危险区域、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3)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确定不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3 信息报告
4.3.1 报送程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初判为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镇乡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报告程序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4.3.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3.3 信息通报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救援难度、影响范围和各级控制事态的能力,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将事故分为四级,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5.2 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由非煤矿山企业或镇乡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并将事故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做好如下应急行动:
(1)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下达指挥部关于抢险救援的指令;
(2)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灾害情况和救援需要通知行业主管部门、救援队伍、医疗机构等单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
(3)由指挥部和专家研究决策救援方案,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履行各自的职责;
Ⅱ级、Ⅰ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区政府做好Ⅲ级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报告,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3 响应措施
5.3.1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3)镇乡人民政府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5.3.2 处置措施
有关镇乡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生人员被困情况,及时动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救援,解救被困人员;做好获救人员和伤员的转运安置;搜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2)疏散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落实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3)医学救援。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4)舆论引导。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维护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
5.3.3 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未能控制的紧急情况,有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的非煤矿山事故,由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5.4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可能,应当终止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出其他处理。镇乡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或关闭矿山等相关工作。
6.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6.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镇乡人民政府24小时应急值守,确保网络和通讯流畅。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
7.2 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要的物资和装备,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配备,区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技术设备进行统筹、调度,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按时到位。
7.3 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咨询相关专家,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4 队伍保障
按照专兼结合、社会参与、应急有效的原则,依托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和各非煤矿山企业组建的兼职救护队。
7.5 经费保障
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相关镇乡人民政府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和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演练,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督促企业履行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社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非煤矿山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综合协调组职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救援组职责:负责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组织搜救受伤、失踪人员,消除次生灾害隐患、抢救运送伤员、现场清理等。
医疗救护组职责:负责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转运伤员集中救治。
警戒疏散组职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现场治安,保护处置人员安全;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
舆论引导组职责: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集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后勤保障组职责:提供应急处置后勤服务;提供必要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等工具;调集抢险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等;保障应急通信。
善后工作组职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做好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火化;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事故调查组职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2
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职责
区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涉事部门做好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和记者的接待工作,会同涉事部门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中的电力、城镇燃气、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事故区域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做好遇难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业权管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涉嫌超层越界事故的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要求,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协助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事故区域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参与善后处理和协助事故调查,追捕逃匿的涉嫌犯罪人员。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抢险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转运伤员集中救治。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预案演练及日常的安全监管,建立应急管理平台,负责牵头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事故报告制度,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有关的特种设备和遗留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和实时监测数据。
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报送事故有关情况;搭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落实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组织开展一般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善后处置工作。
附件3
区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
单位 |
联系电话 |
序号 |
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53312345 |
2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53236999 |
3 |
区委宣传部 |
53222402 |
4 |
区气象局 |
53221338 |
5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53222175 |
6 |
区经济信息委 |
53222455 |
7 |
区民政局 |
53222159 |
8 |
区人力社保局 |
53222396 |
9 |
区应急管理局 |
53238078 |
10 |
区财政局 |
53366580 |
11 |
区交通局 |
53222942 |
12 |
区公安局 |
53222412 |
13 |
区生态环境局 |
53235016 |
14 |
区商务委 |
53222115 |
15 |
区卫生健康委 |
53222180 |
16 |
区市场监管局 |
53253226 |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