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梁平区新盛镇“12·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
成文日期 | 2025-02-20 | 发布日期 | 2025-02-20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梁平区新盛镇“12·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成文日期 | 2025-02-20 |
发布日期 | 2025-02-20 |
2024年12月10日15时03分左右,新盛镇联盟村村民余**家在拆卸旧窗户过程中,一名工人不慎坠落受伤,在送往医院途中因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新盛镇“12·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梁平区新盛镇“12·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工程概况。
涉事房屋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联盟村4组*号,属余**家自建房,共有4层。2024年10月20日,余**和李**达成口头协议,由李**负责对余**家的所有窗户进行改造(旧窗拆除和安装新窗户),费用为小窗户500元/平方,大窗户650元/平方,总费用根据窗户的面积据实结算。
(二)工程承揽人基本情况。
李**,男,55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石马村*组,身份证号码:512224********0031,为梁平区邦太门窗经营部经营者,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4Y,注册日期:2008年05月26日,注册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号,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铝合金、塑钢门窗、防护网加工、销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10日上午9点多左右,李**组织唐*、邓**、黎**驾车来到新盛镇联盟村*组余**家的施工现场,上午工人们先把房屋大门朝向二楼左侧的第二个旧窗户拆除,并将新的框架安上。
当天午饭后,唐*、邓**、黎**等三名工人继续工作。唐*站对房屋大门朝向二楼左侧第一个窗户框架进行拆除,邓**站在窗台上取下旧玻璃,黎**在一楼搬运玻璃,李**站在房屋马路对面观察。
15:03分左右,唐*在拆除房屋大门朝向二楼左侧第一个窗户的过程中不慎从二楼窗台坠落至一楼地坝。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联盟村*组*号余**家房屋大门朝向二楼左侧第一个窗户,窗户外的护栏断裂,二楼护栏距地面约4.9米,窗户内卧室地面有一根安全绳,窗台上有电钻、锤子等工具。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唐*,男,28岁,身份证号码:500228********0511,户籍地址:梁平区梁山街道上八村*组*号。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75万元(包括死者丧葬费、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等)。
四、事故应急响应处置、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房主余**、李**等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对唐*进行抢救,唐*因抢救无效在送往梁平区人民医院的途中死亡。
新盛镇人民政府得知消息后及时安排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局等有关单位进行了报告。
目前,死者善后赔偿等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死者遗体已安葬。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唐*在距地面高约4.9米的窗台作业时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项“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规定,未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在拆除旧窗户的过程中不慎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二)尸体检验情况。
2024年12月11日,区应急局委托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对死者进行了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万司鉴〔2025〕法医鉴字第025号)为:唐*死亡原因符合高坠伤造成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胸腔内积血)、左大腿骨折等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三)间接原因。
一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李**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及时制止唐*高处作业时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项“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李**作为事发工程的承包人,仅对唐*、邓**、黎**等作业工人进行过口头安全提示,未对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唐*,余**家窗户拆除和安装的作业工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不慎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丧生,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李**,余**家窗户改造的工程承包人,作为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对唐*、邓**、黎**等作业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及时制止唐*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的冒险作业行为,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新盛镇人民政府,2023年底制定了《新盛镇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照《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2024年1-12月,召开建房安全工作会15次,建房安全检查40次,发现问题93个,整改问题93个,集中宣传建房安全14次,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经调查,本次发生事故的施工项目属于居民自行改造窗户,不需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新盛镇人民政府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新盛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房屋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门窗安装方面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制定标语、播放警示视频等方式,为他们讲解房屋修建、门窗安装及拆除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常见的安全隐患和典型安全事故案例,让他们知道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危险因素,提高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安全防护技能。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要严格落实相关安全要求,严格管控高处作业安全风险,加大对房屋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高处作业安全监管力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组织学习《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督促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