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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4-0008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4-11-21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8.5”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852014分许,陈*驾驶重庆全贵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渝D14***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A***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以下简称渝D14***/DA***挂汽车列车)在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10公里+200米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024918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500120240000058号),认定D14***/DA***挂汽车列车驾驶员陈*与行人王**(伤者)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行人王**(死者)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垫江县应急局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8.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认定,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8.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横穿国道造成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汽车列车:(1)渝D14***车辆,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大运牌CGC4251N6E***,车辆识别代号:LG6ZNDNH9RX00****,发动机号:3124C02****,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7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1181503390258136****。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重庆全贵物流有限公司。(2)渝DA***车辆,车辆类型: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辕帅牌CCD940****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6R0CC****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7月,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重庆全贵物流有限公司。渝D14***/DA***挂汽车列车是由陈**购买,挂靠在重庆全贵物流有限公司。

2.无号牌车,车辆类型:儿童玩具滑板车,品牌不详,车辆骑乘人:王**(伤者),搭乘人:王**(死者)。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由渝D14***/DA***挂汽车列车实际车主**聘用为该车驾驶员,男,汉族,非中共党员,现年38周岁,身份证号:50023119860406****,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湖路********,持“A2E”类驾驶证,档案编号:50000901****,初次领证日期:2010427日,有效期至2026427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0023119860406****,有效期至20281226日。事发后,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对陈*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零。

(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全贵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6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6J*****,注册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经营范围主要为道路货物运输,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23101****号,有效期至202858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20248517时左右,陈*驾驶渝D14***/DA***挂汽车列车沿着国道243线由梁平区往垫江县方向行驶。当日2014分许,该车行驶至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10公里+200米路段时,与前方从左侧往右侧使用滑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和王**发生碰撞,造成王**当场死亡、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报告情况。事发后,渝D14***/DA***挂汽车列车驾驶员陈*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医生到达现场对王**进行检查后宣布其已死亡,将伤者王**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辖区交巡警大队对现场交通进行了疏导,确保事发路段的畅通。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10公里+200米路段,平直道路,道路宽6.96米,双向二车道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天气晴,路面干燥,有交通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四)事故车辆检测情况。

1.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渝D14***(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渝DA***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技术鉴字〔2024T1-115号鉴定意见书显示:(1)渝D14***(重型半挂牵引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2)渝DA***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灯光信号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2.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事发时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车速鉴字〔2024V-483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渝D14***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70km/h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1伤。死者:王**,身份证:50022820221215****,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新合村*****;伤者:王**,身份证:50022820200916****,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新合村*****号,目前已康复出院。

(二)直接经济损失。目前,车主陈**向死者家属赔偿了5万余元丧葬费和医疗费用1.8万元,因死者家属正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故暂无法核定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

(一)当事人陈*驾驶渝D14***/DA***挂汽车列车夜间在事故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其驾驶的汽车列车与行人王**、王**发生碰撞。当事人陈*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部分原因。

(二)当事人王**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搭乘王**横过道路,且其在道路上通行时无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造成其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与陈*驾驶的汽车列车发生碰撞。当事人王**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渝D14***/DA***挂汽车列车驾驶员,在事故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241022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梁平公(交巡)行罚决字〔20245055002900084363号),对陈*进行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2.**,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搭乘王**横过道路,且其在道路上通行时无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鉴于其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经调查,暂未发现重庆全贵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开展车辆维护工作。经现场抽查,该公司挂靠车辆渝GG1***车辆,2021317日做二维时里程为96000公里,再次二维时间为2021924日,里程为252600公里,违反该公司制定的《车辆二级维护制度》第二章第一条凡公司所属运营车辆总重量大于等于4.5吨的车辆每120天或50000公里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的规定。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建议由垫江县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三)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1.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制定了《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41-8月,该支队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8次,检查客运场站36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并对客货企业开展警示约谈;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查率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6.76%、挂车检验率95.01%;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29716件,组织审验教育AB类驾驶人1215人。经查,暂未发现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重庆市垫江县道路运输事务管理中心,该中心严格按照《2024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指导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全县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业务指导122次,发现一般隐患260条,均已整改闭环。截止8月底,该中心分别对5家事故企业进行安全约谈,并对56家企业开展了动态监控约谈,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查,未发现重庆市垫江县道路运输事务管理中心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垫江县道路运输事务管理中心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重庆全贵物流有限公司务必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一是要将车辆维护保养制度落到实处,所有车辆必须依法按时进行维护保养,二级维护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执行,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运行。二是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严查各类安全隐患,持续加强培训教育力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各类交通风险错综复杂,要加强社会面宣传引导、强化警示案例曝光、强化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摒弃交通违法陋习,安全守法出行,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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