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20时15分许,程*驾驶重庆木生火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渝D3**3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S**5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以下简称渝D3**36/渝DS**5挂汽车列车)在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10公里+190米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4年9月18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500120240000059号),认定渝D3**36/渝DS**5挂汽车列车驾驶员程洋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木(死者)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交巡警支队、长寿区应急局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8.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认定,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8.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程*驾驶渝D36636/渝DS705挂汽车列车夜间在事故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其驾驶的汽车列车驶至道路左侧路外与行人王*木及王厚木家房屋发生碰撞。当事人程*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导致本次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汽车列车:(1)渝D3**36车辆,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8GR38TL,车辆识别代号:LZGJLG847KX033981,发动机号:3119C017804,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4500100000349357。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重庆木生火物流有限公司。(2)渝DS705挂车辆,车辆类型: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骏华兴牌:LJH9400ZZXP,车架号:LA9940Z35K0LJH023,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重庆木生火物流有限公司。渝D3**36/渝DS**5挂汽车列车是由汪*华购买,挂靠在重庆全贵物流有限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程*,由渝D3**36/渝DS**5挂汽车列车实际车主汪*华聘用为该车驾驶员,男,汉族,非中共党员,现年37岁,身份证号码为:5002311*********97,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澄溪滨河路213号附11号,持“A2”类驾驶证,档案编号:503000**32,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12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7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002311*********097。事发后,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对程*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零。
(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市木生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M,注册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1-2室,法定代表人:李*强,经营范围主要为道路货物运输,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15*****03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6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8月5日晚20时15分左右,程*驾驶渝D3**36/渝DS**5挂汽车列车沿着国道243线由梁平区往垫江县方向行驶。当日20时15分许,程*驾驶该汽车列车行驶至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10公里+190米路段,在避让前方事故车辆时驶至道路左侧路外与行人王*木及王*木家房屋发生碰撞。造成王*木当场死亡、王*木和相邻的王*信、王*洪、王*勇四家房屋受损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报告情况。事发后,渝D3**36/渝DS**5挂汽车列车驾驶员程*立即拨打了“120”、 “119”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医生到达现场对王厚木进行检查后宣布其已死亡,将伤者驾驶员程*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辖区交巡警大队对现场交通进行了处理,确保事发路段的畅通。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10公里+190米路段,平直道路,道路宽6.96米,双向二车道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天气晴,路面干燥,有交通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四)事故车辆检测情况。
1.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渝D3**6(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渝DS**5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技术鉴字〔2024〕V-509号鉴定意见书显示:(1)渝D3**36(重型半挂牵引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2)渝DS**5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灯光信号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2.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事发时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渝鑫车速鉴字〔2024〕V-509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渝D3**36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70km/h。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死。死者:王*木,身份证:5222***********79,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新合村8组30号;伤者:驾驶员程*,身份证:500************97,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澄溪滨河路2*3号附11号,目前已康复出院。
(二)直接经济损失。目前,车主汪*华向死者家属赔偿了5万余元丧葬费,王*木(死者)和相邻的王*信、王*洪、王*勇四家房屋受损的损失还在协商之中,因死者家属正在复议,故暂无法核定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
程*驾驶渝D3**36/渝DS**5挂汽车列车夜间在事故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其驾驶的汽车列车驶至道路左侧路外与行人王*木及王*木家房屋发生碰撞。当事人程*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程*,渝D3**36/渝DS**5挂汽车列车夜间在事故路段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其驾驶的汽车列车驶至道路左侧路外与行人王*木及王*木家房屋发生碰撞,致王*木当场死亡。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程*涉嫌交通肇事其进行立案侦查处理。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经调查,暂未发现重庆市木生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经现场抽查,一是该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未有健全;二是该公司挂靠车辆渝D3**36车辆,2024年1月至8月5日无车辆二级维护保养记录;违反该公司制定的《车辆二级维护制度》第二章第一条“凡公司所属运营车辆总重量大于等于4.5吨的车辆每120天或50000公里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的规定。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建议由长寿区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三)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1.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制定了《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4年1-8月,该支队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8次,检查客运场站36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并对客货企业开展警示约谈;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查率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6.76%、挂车检验率95.01%;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29716件,组织审验教育AB类驾驶人1215人。经查,暂未发现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主要领导落实每月带队检查1次,分管安全领导每月带队检查2次,业务分管领导每月带队检查1次;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9日对其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公司经营资质、2024年3月安全教育学习情况、2024年3月GPS违章处理台账是否完善、抽查车辆二级维护记录。检查发现2024年3月GPS违章处理台账不完善,渝DV**71、渝DL**36、渝D5***7三辆车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于2024年4月15日对该公司行政处罚1000元,2024年1-8月,长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开展货运行业执法检查280余次,专项检查100余次,与区交巡警、区城管执法支队、邻水执法大队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40余次,查处货运违法案件137件,罚款46.67万元,其中危险品运输案件10件,罚款17.1万元。检查辖区内货运企业50余家次,发现隐患20余处,已全部整改完毕。固定治超站点共计检测车辆14.16万车次,检测出超限运输车辆221车次,卸货214吨。非现场治超点检测货运车辆77.22万车次,查处车辆超限运输157件,抄送区交巡警支队遮挡号牌车辆数6484车次。长寿区交通运输管理所,2024年1至8月,组织召开两客一危和普货运输企业月度安全例会15次,指导检查企业154家次,发现问题379个,限时企业进行了整改;重点对“两客一危” 33家重点运输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风险管理系统中提示的风险和隐患,定期在安全例会上通报企业风险系统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重庆市木生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二是要将车辆维护保养制度落到实处,所有车辆必须依法按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运行;四是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严查各类安全隐患,持续加强培训教育力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各类交通风险错综复杂,要加强社会面宣传引导、强化警
示案例曝光、强化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摒弃交通违法陋习,安全守法出行,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促进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