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日12时37分许,达州市通川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川SC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梁平区境内国道318线1919公里+350米路段与渝D1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1月18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12月13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500120230000118号)认定:川SC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邬**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渝D1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刘**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应急发〔2021〕63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和达州市通川区应急局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境内国道318线“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使造成的道路交通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川SC5***号车,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5182***M***,发动机号码:JA*****2470,车辆识别代号:LGGX********733002,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达州市通川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所有人:陈*,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单号:66050720************22。2021年3月,陈*从他人手中购买该二手车并挂靠在达州市通川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从事运输业务。2023年2月,陈*聘请邬**为该车驾驶员。
2.渝D13***号车,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豪爵牌HJ1****,发动机号码:SE4****,车辆识别代号:LC6PCKBL3******56,使用性质:非营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刘**,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66050720235*******7。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川SC5***号车驾驶员邬**,男,汉族,现年30周岁,身份证号:5001011993********,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持有“B2E”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8年4月12日。
2.渝D13***号车驾驶员刘**,男,汉族,现年61周岁,身份证号:51222******15,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柏家镇****,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年1月21日。
(三)事故车辆检测情况。
1.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川SC5***号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渝鑫技术鉴字〔2023〕第T5-181号)为:被鉴定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2.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川SC5***号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渝鑫车速鉴字〔2023〕V-638号)为:川SC5***重型仓栅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22km/h。
3.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13***号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渝鑫技术鉴字〔2023〕第T5-180号)为:被鉴定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传动系统工况正常。
4.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13***号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渝鑫车速鉴字〔2023〕V-615号)为:渝D1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6.9km/h。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境内国道318线1919公里+350米路段,弯坡道路,道路宽6.72米,坡度I≈6%,弯道半径R≈29米,双向二车道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白天,天气雨,路面潮湿,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五)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达州市通川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成立,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32****0Y,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川交运管许可字5117*****62号,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1日)。该公司现有车辆215台普通货运车辆,均是挂靠经营。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11月3日10点30分左右,邬**驾驶川SC5***号车在万州区郭村镇一养猪场装满生猪后,经石安镇、福禄镇后沿着国道318线往新店子方向行使,准备将生猪运往梁平区大观镇一养猪场。12时37分许,其车行驶至国道318线1919公里+350米路段(新店子加油站附近)时越过道路中心线准备左转弯,恰遇对向刘**驾驶的渝D1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越过道路中心线迎面驶来,邬**避让不及导致其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刘**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邬**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接警后,区交巡警支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和道路疏导,确保事发路段正常通行。“120”救护车赶往现场后,及时将刘**送医抢救,但刘**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023年11月18日死亡。
目前,该事故的善后赔偿协议已达成,川SC5***号货车的保险公司赔付了死者各类费用597480元,达州市通川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川SC5***号货车驾驶员共同支付了死者丧葬费53000余元。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男,汉族,现年61周岁,身份证号:5122****15,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柏家镇******。
(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65.05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邬**驾驶川SC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使,且临危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部分原因。
(二)刘**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渝D1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事发路段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使,导致事故发生,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
1.刘**,渝D13***号摩托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邬**,川SC5***号货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23年12月19日,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对邬**在本次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元和暂扣机动车行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单位。达州市通川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川SC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单位。经查,暂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2023年,该公司每月对驾驶员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培训,但每月的参训人数均不足10%;且7、8、9、10月邬**的培训签名均为代签。二是车辆技术档案记录不详实。肇事车辆川SC5***的车辆技术档案中仅记录了基本信息、二级维护信息等,《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均为空白页,未做任何记录。三是未严格按照公司《卫星定位装置管理制度》第5条规定对所有的超速行为进行罚款。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建议由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佐证资料一并函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三)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1.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梁平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经查,该单位制定了《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2023年1-10月,该单位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9次,检查客运场站36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并对客货企业开展警示约谈,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85027起。经调查,暂未发现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追究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各类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近三个月以来,该单位组织辖区召开安委会1次、安全例会3次,对11家高风险运输企业开展约谈7次,包括3家动态监控服务商;实施行政处罚总金额57万元;出动执法人员3776人次,检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148家,查出隐患296处,现已全部完成整改。其中,对5家货运企业的动态监控进行行政处罚共计1.5万元。另外,该单位积极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47台、联合交警部门查处货车超限超载60余台。经查,暂未发现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之规定,建议不追究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州市通川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是要继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将安全教育培训落到实处;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车辆技术档案,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如实记录车辆技术档案,并采取信息化技术等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三是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确保规章制度切实可行。
(二)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适逢“两会一节”重要时间节点,全区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措施。一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定期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着力提升企业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管理力度。二是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狠抓源头安全整治,紧盯“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重型挂车”等重点车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清理工作,持续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力度,严格路面执法,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对重点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