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7日9时30分许,聚奎镇海峰村12组居民程**家房屋修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35万元。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区安委办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聚奎镇“10·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梁平区聚奎镇“10·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业主基本情况。程**,男,68岁,聚奎镇海峰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1**************79,无业。
(二)房屋修缮内容。程**房屋为普通砖木结构,横向3间,无楼层,房顶均为青瓦覆盖,因年久失修存在漏雨的情况,为消除安全隐患,便对房顶进行捡瓦换梁修缮(将檩子、椽子全部更换,青瓦更换为琉璃瓦)。
(三)召集人基本情况。廖**,男,58岁,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龙河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1**************7X,为程**房屋修缮的召集人,平时主要在外打零工。
(四)房屋修缮协商情况。房屋业主程**之女婿段*在屏锦镇鑫鑫木材经营部购买檩子、椽子、琉璃瓦等工程材料后与召集人廖**商定:此次房屋修缮由段*提供施工材料,廖**负责召集工人将程**房顶的檩子、椽子全部更换为新的,取掉旧青瓦,重新铺设琉璃瓦。双方口头商定总报酬按照25元钱一个平方(总面积60平方米左右)计算,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也未明确施工的安全责任。
(五)房屋修缮报酬分配情况。廖**负责召集工人对房屋进行修缮,从房屋业主处所取得的报酬按现场施工人数进行平均分配,廖**未额外提取费用。
(六)聚奎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聚奎镇党委政府落实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聚奎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按照执法计划进行了监督检查。规建环办为该镇建筑施工领域职能监管科室,2023年1-9月进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39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实施现场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7日,廖**召集陈*、黄**、程**、高**、廖**、廖**、黄**、廖**、赵**等10人到聚奎镇程**家进行捡瓦换梁。当日上午8时左右开始施工,赵**平及廖**在地面上整理琉璃瓦,黄**等8人在房顶上作业。9时20分左右黄**所处的椽子突然发生断裂,黄**从房顶椽子断裂处坠落至客厅地板上,造成严重摔伤(断裂横梁总长度为3.8米,距离地面高度为4.8米,横梁断裂处在距离进门右方墙壁1.4-1.5米处)。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时,房屋业主程**之女婿段*在镇上购买施工材料未在现场。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廖**开车将伤者送到聚奎镇上与救护车进行对接。
聚奎镇人民政府得知消息后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局等有关单位进行了报告。2023年10月7日17时许黄**在梁平区人民医院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死者善后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死者遗体已安葬。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黄**,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现年59周岁,身份证号:51**************77,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山河村*组。
(二)直接经济损失。死亡补偿费用等共计22.35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黄**在楼顶作业时,所站立的椽子突然发生断裂后从楼顶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黄**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3.1.5项“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规定,作业时未系安全绳。
2.廖**负责召集联系黄**等人共同对程**房屋进行修缮,对黄**高处作业不系安全绳的违规行为未及时提醒和纠正。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黄**,房屋修缮作业工人,违反规定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绳,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丧生,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廖**,房屋修缮召集人兼作业工人,对黄**违反安全规定高处作业未系安全绳的行为未及时进行提醒和纠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其在本次房屋修缮过程中无牟利行为,积极配合处理死者善后事宜,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建议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经查,聚奎镇规建环办虽按照《2023年聚奎镇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进行了检查,但检查流于形式,安全执法力度不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只检查不处罚,今年1月至事发时无一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如2023年1月12日对居民张国顺家开展房屋建筑安全检查,2023年6月30日对海峰村煤矿房屋开展建筑安全检查均无整改复查记录。另聚奎镇在今年6月26日,10月7日各发生1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暴露出该镇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建议由区安委办对聚奎镇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聚奎镇政府向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区安委办备案;建议由区安委会对聚奎镇分管规建环的领导和规建环办主任进行警示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建房安全意识。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农房改造安全知识普及力度,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制定标语、定期组织人员到各村进行走访宣传等方式,为村民讲解建筑安全常识、危房常见的安全隐患和典型安全事故案例,让他们知道危房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切实提高广大村民“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确保农村危房改造有序实施,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
(二)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农房建设安全监管。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针,全方位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尤其要对农村危房改造作业现场进行重点监管。严厉打击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从事高处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坚决查处施工现场的各类不安全行为和不稳定因素,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