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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2沪蓉高速梁平区境内“2022.3.15”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315日,G42沪蓉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上行方向1561km+728.5m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梁平大队(下称市高警梁平大队)认定,川xx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瞿xx与渝xx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马x(死者)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应急发〔202163号)的要求,经梁平区政府同意,成立了由梁平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市高警梁平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两江新区应急局、南充市顺庆区应急局等单位参加的G42沪蓉高速梁平区境内“2022.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xx号货车,车辆类型:轻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时骏牌LFJ3041SCG1车架号:LKT1S1CB1H1001932,发动机号:D5511HA0006,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10月,总质量:4495kg(属于4.5吨以下货车),车辆所有人:南充弘博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CHDB50CTP21B018638H该车系xx20206月从他人处购得,从购买以来一直挂靠在南充弘博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xx号货车实际所有人为xx

2xx号货车,车辆类型:轻型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BJ5048XLC-FH车架号:LVBV3JBB7LY044796,发动机号:76742972,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8月,总质量:4495kg(属于4.5吨以下货车),车辆所有人:重庆恒满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0221501910010332000147该车系马(死者x的哥哥)于20206购得,从购买以来一直挂靠在重庆恒满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xx号货车实际所有人为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xx号货车驾驶员瞿xx,男,汉族,非中共党员,身份证号:513xxxxxxxxxx1001;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11710030228,初次领证日期:2010716日,有效期限2016716日至2026716日。市高警梁平大队瞿xx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零。

    2xx号货车驾驶x,男,汉族,非中共党员,身份证号:500xxxxxxxxxx5412;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600257661,初次领证日期:2011218日,有效期限:2017218日至2027218

  (二)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自201911日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事故车辆检测情况。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xx号货车(渝鑫技术鉴字﹝20221024号)xx号货车(渝鑫技术鉴字﹝20221025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均为: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障碍,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川xx号货车事发时的速度64km/h(渝鑫技术鉴字﹝2022V-151号)。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G42沪蓉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上行方向1561km+728.5m路段。事发路段为平直路段,沥青路面,东西走向,东为梁平方向,西为垫江方向。车行宽度7.5米,右侧为导流线:起点宽度0.45米、中段宽3.71米、止点宽6.15米。该路段小型客车最高限速120km/h、小型客车除外最高限速100km/h,最低限速60km/h。事发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天气晴,路面干燥、完好,视线良好,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五)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南充弘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32341606X8,成立于20141210日,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川东北汽贸中心卡车区域xx实际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川东北商用车交易市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川交运管许可字511302005039号),有效期至20261226日,发证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局,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兵,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该公司目前有货运车辆296台,均是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其中4.5吨以下货车有101台。

2重庆恒满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54K2Q,成立于20151019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xxx号华荣市场xx,实际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童路金茂时代北区xx-x,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402007750号),有效期至2023126日,发证机关: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交,实际负责人:吕山全,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该公司目前有货运车辆10台,均为4.5吨以下货车,且均挂靠在该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3152118分许,x驾驶xx轻型厢式货车由重庆渝北收费站上道往梁平方向行驶。23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42沪蓉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上行方向1561km+728.5m路段时与前方停驶于右侧行车道内的xx号轻型自卸货车(事发时该车驾驶人为瞿xx)发生追尾碰撞,造成xx车驾驶人马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瞿xx下车察看后面追尾车辆情况,发现驾驶员受伤严重,然后就拨打“120”、“119”和交警电话。“120”到达现场对受伤的驾驶员进行了抢救,伤者马x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善后赔偿尚未达成,双方正在走司法程序。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马x,男,汉族,身份证号:500xxxxxxxxxx5412

(二)直接经济损失。由于双方正在走司法程序,尚未达成善后赔偿协议,所以暂时不能预估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

1事人瞿xx驾驶川xx货车在事发路段高速公路右侧行车道内停车,其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2当事人马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事发时总质量为6200kg)的渝xx号货车在事发路段未仔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

1马x渝xx号货车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车在事发路段未仔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瞿xxxx号货车驾驶员,在事发路段高速公路右侧行车道内停车,造成马x驾驶车辆与其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马x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2248日,市高警梁平大队瞿xx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1经调查,未发现南充弘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经抽查,该公司制定的《车辆各级维护操作规程》规定每隔3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但该公司车辆川xx货车2020进行了2次二级维护,2021年进行了2次二级维护;公司车辆川xx货车在2020进行了2次二级维护,2021年进行了3次二级维护

2)该公司无法提供20202021年度所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3)经抽查,202242日,川xx存在超速行为,该公司对驾驶员进行语音信息提示,但未按照该公司制定的《卫星定位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对该车驾驶员处安全违约金。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建议由南充市顺庆区交通运输局南充弘博物流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2经调查,未发现重庆恒满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吕x全未取得道路运输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

2202211日以来,该公司未对挂靠的10台车辆开展过日周月隐患排查工作。

3)该公司每月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但每次培训后均未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且安全教育培训未做到驾驶员全覆盖。

4)事故驾驶员(死者)x从未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该公司未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要求对其进行处理。

5)该公司未建立车辆日常运行维护保养相关制度,未对10台挂靠车辆开展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工作,无车辆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资料。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建议由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重庆恒满物流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三)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1南充市顺庆区交通局,依法承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行业源头安全管理。2022年以来着重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把好运输市场准入机制,进一步强化重要时段监管;二是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并针对气候及自然灾害特点,加强对各种气候条件下安全行车知识的专题教育培训;三是严格执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督促企业加大对违章车辆的处罚力度;四是督促客运站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三不进站,七不出站”(疫情期间)工作制度,加强对出站车辆的监督管理。经调查未发现南充市顺庆区交通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南充市顺庆区交通局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作为行业管理部门,202069日,该中心委托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重庆分公司按照计划对重庆恒满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发现的隐患已要求企业整改合格。202189日,该中心对重庆恒满物流有限公司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的隐患已要求企业整改合格。调查未发现该中心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3重庆市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梁平大队,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经查,市高警梁平大队制定了《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20221-3月,该大共检查登记各类车辆12548台次,其中客车货车8113台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3593起,其中现场查处违法行为1790起。经调查未发现市高警梁平大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市高警梁平大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高速交巡警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努力拓宽宣传渠道,多方面、全方位开展高速公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结合各类高速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对日常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切实增强广大市民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高速交巡警、交通等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强化高速路面巡查,对超速、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大对频繁违章车辆所属企业的检查力度,绷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降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三)加强对4.5吨及以下货车的监督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但不发证并不意味不监管,建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遏制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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