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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区境内省道510线“2021.5.9” 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9日14时左右,达州市鑫豪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川S6R***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梁平区境内省道510线143公里+800米与虎城镇街道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2021年6月18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第50022812021000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川S6R***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渝D1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区安委办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和达州高新区应急局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境内省道510线“2021.5.9”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川S6R***号,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1047F3315E***,车架号:LZZ1BAEB1JE698***,发动机号:AKA18017***,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4495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之规定,该车不需办理车辆营运证),整备质量:2565kg,核定载质量1735kg,所有人:达州市鑫豪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车主:张**,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查,事发时该车处于载货状态。

2.渝D10***号,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豪爵牌HJ15***,车架号:LC6PCKBL5K0011***,发动机号:SE09***,所有人:罗**,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2人,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川S6R***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号,实际居住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村,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11710802***,有效期至2022年2月26日)。

2.渝D1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罗**,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村,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501026***,有效期至2027年8月12日),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3.摩托车搭乘人陈**,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村,实际居住地: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村,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

4.摩托车搭乘人汪**,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村,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车辆检测情况。

1.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川S6R***号轻型普通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渝鑫技术鉴字〔2021〕T5—086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被鉴定车辆车身侧面安全防护装置符合技术要求。

2.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1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渝鑫技术鉴字〔2021〕T5—085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梁平区境内省道510线与虎城镇街道的T型交叉路口,平路,路面完好,道路宽6.97米,双向两车道通行。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路面干燥,视线良好,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五)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达州市鑫豪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2月18日成立,住所:四川省达州市斌郎乡木瓜铺村达州公路物流港内汽车展场*号,法定代表人: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E2****,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川交运管许可字511727000***号,有效期至2024年1月25日)。该公司现有车辆82台,均为轻型普通货运车辆,均是挂靠经营。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5月9日,张**在梁平区袁驿镇将一千多斤活鱼装车至川S6R***号轻型普通货车上,再驾驶该车沿省道510线准备前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当日14时左右,其车行驶至梁平区境内省道510线与虎城镇街道的T型交叉路口时正准备左转弯,突遇前方由罗**驾驶并搭载陈**、汪**的渝D1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驶来,张**操作车辆避让不及,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罗**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受伤、汪**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张**立即下车查看伤者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3名伤者送往医院抢救,但罗**因伤势过重于当日死亡,交巡警也及时赶往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和交通疏导。

目前,死者遗体已安葬,善后赔偿协议也已达成。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死者: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村。伤者:陈**,女,汉族,实际居住地: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村,目前已康复出院。伤者:汪**,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村,目前已康复出院。

(二)直接经济损失。死者死亡补偿费、伤者医疗费及各类赔偿费等共计X万元(死者赔偿费及伤者各类补偿费X万元,死者丧葬费和抚恤金各X万元,伤者医疗费X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当事人张**驾驶川S6R***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事发路段左转弯时,违反交通标志指示占道行驶,且未让直行由罗**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先行,造成事故发生。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当事人罗**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渝D1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路段通行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事故发生。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张**,川S6R***号轻型普通货车实际车主兼驾驶员,在事发路段通行时占道行驶,且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事故发生。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

(二)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单位。达州市鑫豪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川S6R***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经查,暂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以会代训,既无参会(训)人员签名册,也无培训考核资料。二是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该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台账(2019年)均为空白页,未做任何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建议由达州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佐证资料一并函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三)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梁平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经查,该支队制定了《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2021年1-4月,该单位组织召开辖区内货运企业安全例会8次,进客运场站检查44次,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31处,向相关单位部门发放通报6份,查处交通违法行为45875起。经调查,暂未发现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州市鑫豪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二是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从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措施。一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定期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着力提升企业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管理力度。二是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狠抓源头安全整治,紧盯“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重型挂车”等重点车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清理工作,持续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力度,严格路面执法,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对重点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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