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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区境内国道318线“2021.3.2” 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2日5时40分左右,苟**驾驶渝FN3***号中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蟠龙西路41号前路段发生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6万余元。

2021年4月14日,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出具第5002281202100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FN3***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梁平区政府同意,成立由梁平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开州区应急局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境内国道318线“2021.3.2”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车牌号:渝FN3***,车辆类型:中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南骏牌CNJ3050ZFP3***,车辆识别代号:LS1D221B5C0458***,发动机号:00761***,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5465kg,核定载质量:1960kg,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核实,该车行驶证上登记所有人为杨**(户籍地址:开州区厚坝镇**村),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苟**。2020年2月,周**从杨**手中购得此车,因经营不善于2020年4月30日将车转卖给苟**,但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仅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车辆买卖后一切责任由实际所有人苟**承担;由于周**从杨**手中购得该车时双方也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事发时行驶证上的车辆所有人仍为杨**。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苟**,男,汉族,非中共党员,19**年*月*日出生,现年33周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官坝镇**村,持“B2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500399***,有效期至2026年5月30日)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1日)。

(三)事故车辆检测情况。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和事发时车速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渝鑫技术鉴字〔2021〕T5—051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渝FN3***号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不合格;出具的渝鑫车速鉴字〔2021〕V-162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渝FN3***号车事发时的速度约为38km/h。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梁平区蟠龙镇蟠龙西路41号前路段,318国道,弯坡道路,道路全宽10.00米,双向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有人行横道标线,沥青路面。事故发生时为夜间,天气阴,路面干燥,视线良好,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3月2日凌晨4点左右,苟**驾驶自己的渝FN3***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家中(重庆市忠县官坝镇**村)出发,经忠县石黄镇、梁平区大观镇、新店子后沿国道318线往梁平城区方向行驶,准备到合兴街道一砖厂去拉砖。当日凌晨5点40分左右,苟**驾驶渝FN3***号空车行驶至梁平区蟠龙镇蟠龙西路41号前路段的转弯时,与车辆前方正从道路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的行人祝**发生碰撞,造成祝**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苟**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祝**的状况,发现祝**躺在其车左前轮前,鼻子正在流血,苟**便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对祝**进行检查后宣布其已死亡。交警赶往现场后进行了事故现场勘查和道路疏导,确保事发路段车辆正常通行。

目前,死者遗体已安葬,肇事者、保险公司和死者家属已达成善后赔偿协议,由苟**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类费用X万元。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祝**,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村。

(二)直接经济损失。死者死亡补偿费用等共计X万元。

四、事故原因

当事人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FN3***号中型自卸货车夜间在事故路段通行时,视线脱离车行方向,疏于对前方道路情况进行观察,导致其驾驶的车辆与前方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祝**发生碰撞。当事人祝**在有人行横道的事故路段横过道路时,未在人行横道内行走,导致事故发生。

当事人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祝**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

苟**,渝FN3***号中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兼驾驶员,在事故路段通行时视线脱离车行方向,疏于对前方道路情况进行观察,且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导致事故发生,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

(二)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负责全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经查,该支队制定了《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2021年1-2月,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4次,检查客运场站22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了整改通知书并及时对客货运企业开展了警示约谈,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6831件,组织审验教育AB类驾驶人422人,全区“三客一危”车辆、重型货车、挂车违法处理率100%。经查,暂未发现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措施。一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货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广泛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尤其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升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及货运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公安交管部门要狠抓源头安全整治,紧盯“两客一危一货”、校车及其他各类货车等重点车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清理工作,积极推动农村道路、桥梁、临水临崖道路、长下坡路段安全隐患治理;进一步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力度,严格路面执法,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对重点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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