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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2021.1.5”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5日11时10分左右,重庆乾发货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渝GB3***中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16公里+480米路段发生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2万余元。

2021年2月8日,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出具第5002281202100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GB3131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尹**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区安委办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垫江县应急局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2021.1.5”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资料收集,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渝GB3***号,车辆类型:中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南骏CNJ3060ZQ***自卸汽车,车架号:LS1D221B3B0397***,发动机号:D3612BA1***,使用性质:货运,取得有道路运输证(证号:500231009***号),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2月,车辆所有人:重庆乾发货运有限公司,实际车主: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经查,渝GB3***号中型自卸货车该车系尹**于2013年购买的二手车,并将其挂靠在重庆乾发货运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事发时处于空载状态。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尹**,男,汉族,非中共党员,持“B2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500374***,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2月13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13日)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经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对尹**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零。

(三)事故车辆检测情况。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渝GB3131号中型自卸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并出具渝鑫技术鉴字﹝2021﹞T5-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的渝GB3***号中型自卸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境内省道243线116公里+480米路段,微弯道路,弯道半径R≈274米,道路全宽8.57米,双向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白天,天气雨,路面潮湿,视线较好,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五)事故发生单位概况。重庆乾发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450****,成立于2001年10月19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凉风垭,法定代表人任**,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等,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31002***号,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4日,发证机关:垫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目前,该公司有普通货运车辆61台,均是挂靠关系。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月5日,尹**驾驶渝GB3***号中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43线由梁平区屏锦镇往回龙镇方向行驶,拟到回龙镇海螺水泥厂装运水泥。当日11时10分许,尹**驾车行驶至重庆市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16公里+480米路段时,与叶**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叶**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尹**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赶往现场对叶**进行检查后宣布其死亡,交巡警接警后也及时赶往现场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对现场交通进行疏导,确保事发路段畅通。

目前,死者遗体已火化,双方已达成善后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和尹**共同赔付死者家属62万余元。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叶**,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回龙镇**村。

(二)直接经济损失。死者死亡补偿费用等共计62万余元。

四、事故原因

(一)当事人尹**驾驶货车在雨天通行事故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在避让对向由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时处置措施不当,导致其驾驶的货车发生侧滑,车辆驶至车行方向道路左侧车道内与叶**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当事人尹**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当事人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上道路,在事故路段通行时违反交通标线指示行驶,叶**在驾车驶回其车行方向右侧车道避让尹**驾驶的货车时,三轮电动车发生侧翻并与货车发生碰撞。当事人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尹**,渝GB3***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雨天在事故路段通行时未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行驶,且未采取正确避让措施,导致车辆侧滑,造成事故发生。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经查,暂未发现重庆乾发货运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但该公司存在落实车辆维护制度不到位的行为:事故车辆渝GB3***号中型自卸货车从2013年3月至今一直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经营,但最近一次二级维护的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且公司和驾驶员尹**自2016年以来均未对该车进行二级维护,说明该车自2016年下半年至今未开展二级维护。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的规定。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的规定。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建议由垫江县交通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三)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1.垫江县道路运输事务管理中心,依法承担垫江县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经查,该中心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要求开展了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2020年1-12月,共检查客、货(危)运输企业、维修企业、驾校143次,查出隐患224起,并已全部督促整改到位。经查,暂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垫江县道路运输事务管理中心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全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经查,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制定了《2020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2020年1-12月,该单位共召开安全例会12次,排查道路安全隐患51处,向相关部门发放通报18次,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05673件,其中客车137起,货车7816起,摩托车3711起,电动车17508起。经查,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扎实做好安全教育培训。重庆乾发货运有限公司一是要将车辆维护保养制度落到实处,所有车辆必须依法进行维护保养,尤其是二级维护一定要严格按照维护周期和行驶里程数进行,确保车辆正常运行;是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除了网上学习外,还可采取驾驶技能讲解、出车前告诫、事故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对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纠正“以会代训”的行为,督促驾驶员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切实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临危处置能力。

(二)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措施。一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定期对辖区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着力提升企业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管理力度。二是公安交管部门要狠抓源头安全整治,重点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报废和动态GPS落实情况,严格重点车辆的违法清零。紧盯“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重型挂车等重点车辆,要持续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严格路面管控,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对重点车辆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严打重处,全力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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