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设法治、高效、服务、廉洁政府,切实加强环境保护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除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被检对象实施的检查,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条 重庆市梁平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牵头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开展,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制定和公布;根据本单位工作人员实际情况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协调各业务科室根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对象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重庆市梁平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制定该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每年对我区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实现检查覆盖(每年对所有重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一遍检查),一般环境监管对象被抽查单位数量与参与执法检查人员数量不少于1:10的比例。同时,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环境监管对象,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第六条 重庆市梁平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污染源日常监察随机抽查”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但是,对于群众投诉较多,检查不正常的企业不受前述限制。
重庆市梁平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实施双随机检查时,可以联合镇乡(街道)业务科室开展抽查,也可以联合区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场开展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并按照有关要求,将抽查情况在“信用中国(重庆)”门户网站附属系统——“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中,集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运用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环保执法行为,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监管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进双随机抽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