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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2-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梁平区生态环境2022年 “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清单

序号

发起部门

抽查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抽查频次

抽查比例

抽取对象数量(家)

1

污染防治科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是否有排污许可证。

2.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审批。

3.污水排放是否达标。

4.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1.城市、建制乡镇污水处理厂(约32家)。

1/

10%

4

2.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约1家)。

1/

100%

1

3.涉水重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约4家)。

1/

100%

4

2

污染防治科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状况。

2.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涉气重点企业、城区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油库加油站(共56家)。

1/

重点企业100%;一般企业5%

5家(重点企业2家,一般企业3

3

自然生态保护科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情况

1.是否按照《土壤法》第59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是否及时将土壤污染状况监测数据、调查报告等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1/

10%(风险管控地块和在实施治理修复的污染不少于11次)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自然生态保护科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1.是否按经营许可类别、规模规范经营活动。

2.是否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应急预案、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

3.是否建立规范的贮存设施并分类分区规范贮存。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3家)

1/

100%

5

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或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2家)

1/

100%

5

行政审批科

环评报告质量

1.环评报告编制的规范性。

2.环评报告编制质量。

3.环评审批情况。

4.评审专家履职情况。

告知承诺制环评报告编制单位

4/

按市局相关文件执行

按市局相关文件执行

6

行政审批科

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1.检查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质量。

2.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情况。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1/

5%

5

7

污染防治科

碳排放情况

1.是否依规报告碳排放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2.是否完成年度碳排放履约工作。

纳入全国和重庆碳市场的排放单位(2家)

1/

100%,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2

8

执法支队(一、二、三、四大队,应急科)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

1.重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检查。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备案情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建立档案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情况;必要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公开情况。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检查。突发水环境事件、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重庆市梁平区重点排污单位

1/

100%

12

9

执法支队(四大队)

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市、区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

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抽查1

部批、市批项目抽查100%,区批项目抽查5%

2

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和证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全区核发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1/

10%

4

10

执法支队(三大队)

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

1.辐射源基本情况。

2.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情况。

3.法规执行情况。

4.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与区生态环境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1/

一般检查对象,每年抽查20%

重点检查对象,每季度抽查25%

一般检查对象约8家;重点检查对象4家。

11

执法支队(一、二、三、四大队,应急科)

对辖区内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企业的抽查

日常监督检查。

辖区内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管理的企业。

1/

重点监管对象100%;一般监管对象按照被抽查单位数量和参与执法检查人员数量1:10的比例抽取。

重点监管对象20家;一般监管对象9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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