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一、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公众反映的公共卫生问题,畅通卫生健康监督工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渠道,强化卫生健康监督力度,提高卫生健康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卫生监督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相关业务大队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卫生监督协管科)负责投诉举报协调、解释、督办等工作。
四、公布53225589、53233785为投诉举报电话。根据首问负责制,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相关业务大队对来电、来访举报,应热情接待,并将有关内容记录在案,交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卫生监督协管科)办理有关投诉举报的登记、编号、交办工作。
五、投诉举报的查处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保护举报投诉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六、承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
投诉举报的来源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卫生监督协管科)受理下列投诉举报
1、来电、来信;
2、来访;
3、上级机构转来的;
4、其它行政部门移交的。
接待、受理登记、初审
一、接到来电和来访时,接待人员应对是否属于本所管辖进行审核,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将有关内容记录,交许可受理与稽查监管科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接待人员对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管辖的部门。信件投诉举报,由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法制科(卫生监督协管科)填写专门的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登记编号。
二、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法制科(卫生监督协管科)对举报投诉内容初步审核后,呈支队分管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对属于本机构管辖的举报投诉内容,交给具体承办相关业务大队;
2、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将该举报投诉移交给有权管辖的行政部门处理,办理移交手续。
调查处理
一、所有举报投诉各相关业务大队不得自行处理,特殊情况经支队领导批准后可应急处理,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交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卫生监督协管科)。承办相关业务大队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应确定二名以上监督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特殊情况,随时调查);
二、案情较复杂时,经办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三、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调查核实,未查实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五、受理时限: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收到信访事项后,在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告知不予(不再)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15内决定是否受理。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承办举报投诉的相关业务大队,应在规定的时效内将调查结果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卫生监督协管科),同时回复举报投诉人。
其它
一、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
1、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公共场所。
2、发生的各类饮用水污染、放射污染事件(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3、因饮(使)用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
4、公共场所无证经营行为。
5、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6、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