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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322419138H/2021-001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90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8〕5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涉及其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客观、全面、真实记录整个执法行为过程,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行政应急、重大行政决策和抽象行政行为的过程记录,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客观、全面、高效、创新的原则。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相对人的负担,不得消除、隐匿对行政执法机关不利的记录,也不得仅仅记录对相对人不利的情况。

第五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订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制度,指导执法人员规范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以文字记录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逐步实现执法数据电子化采集和信息化记录等方式的全面普及。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八条 执法文书制作指采用纸质(或电子)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其他纸质(或电子)文件对执法过程进行的书面记录,包括手写文书、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和信息系统打印文书。

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要求制作执法文书。

第九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执法文书制作和电子数据采集的有效补充。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在执法文书、信息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包括执法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执法内容,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或相关内外部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现场证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张贴公告,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固定场所音像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监控地点、起止时间及相关事情经过等内容。

音像记录反映的执法过程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 电子数据采集指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记录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包括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

电子数据采集是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内容。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要求进行记录,数据填报内容应当与执法文书相一致。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中遇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当按保密权限和规定执行;因天气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记录。

出现前款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执法过程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保存,不得由案件承办人员自行保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需说面说明情况,并经执法机关主管领导事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执法之外的其它用途。

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监控设备等拍摄的原始音视频数据,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并标注拍摄单位(部门)名称、被拍摄单位名称、拍摄检查事项简称,存档档案应附内容概要、时间、地点,拍摄单位、拍摄人员、时长、文件大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办结后,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资料整理成案卷后归档保存。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十六条 各类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参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执行。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中形成的全过程记录的全部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执法机构内务程序文书以外,经过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允许相对人查阅、摘抄,但一般不得准予复制和拍摄。

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国家有关部门依职权调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形成的有关记录材料及其内容的,应当事先书面说明理由和用途,经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能办理。

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营利性机构请求查阅、调取、复制、拷贝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形成的有关记录材料及其内容的,一律不得准许。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相对人利用自有设备自行进行拍摄或者录音的,除法律明令禁止外,一般应当允许。

第十九条 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联动执法时,一般由牵头单位或者主办单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参与共同执法的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本地域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联合执法时,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必须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单位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及相关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其检查结果作为执法处室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专项稽查内容,定期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开展抽查工作,稽查结果应当纳入年度执法绩效考核的评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领导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当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或丢失记录,影响案件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剪接、删改、损毁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

(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存在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过去有关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精神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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