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MB19576560/2023-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政务服务办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 ||
成文日期 | 2023-06-01 | 发布日期 | 2023-06-01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76560/2023-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政务服务办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
成文日期 | 2023-06-01 |
发布日期 | 2023-06-01 |
第一条 为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区政务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业务或咨询有关事宜时,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信息,提供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政务服务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用服务对象一听就懂的语言,为服务对象提供准确、简明、完整的信息。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对象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场审核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可当场补正材料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指导服务对象补正材料;对于无法当场补正材料的,应向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告知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二)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让服务对象来回折腾,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