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MB19576560/2023-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政务服务办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 | ||
成文日期 | 2023-06-01 | 发布日期 | 2023-06-01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76560/2023-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政务服务办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 |
成文日期 | 2023-06-01 |
发布日期 | 2023-06-01 |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区政务服务中心(下称中心)服务效率,便利服务对象办事,树立窗口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是指第一位接听来电、接受咨询或办事的窗口工作人员(下称首问负责人),应为服务对象全程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或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要做到主动热情、礼貌待人、用语文明,仔细耐心地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搪塞、推诿服务对象。
第五条 首问负责人遇下列情形时,应规范办理:
(一)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予以及时答复或受理。
(二)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将服务对象引领到责任窗口。
(三)对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负责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负责人应及时与总服务窗口衔接,并给予答复。
(四)对来电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负责人要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在册,转告承办部门办理并告知来电人。
第六条 首问负责人违反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被群众投诉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