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政协重庆市梁平区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78号提案的答复函
张晓路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强化小区物业收费监管的建议》(第078号提案)收悉,经与区住房城乡建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
我区现行《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梁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梁平发改发〔2018〕384号)通过召开论证会并经区政府同意,于2018年5月15日印发并实施。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等)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物业类别 |
计费单位 |
基准价 |
浮动幅度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有电梯住宅 |
元/平方米.月 |
0.90 |
1.20 |
1.40 |
1.70 |
4万平方米以上可上浮10%,4万平方米(含)以下可上浮15%; 半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20%; 全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30%。 |
无电梯住宅 |
元/平方米.月 |
0.50 |
0.75 |
1.00 |
1.20 | |
特级停车场 |
元/位.月 |
90.00 | ||||
普通级停车场 |
元/位.月 |
60.00 | ||||
备注:1.住宅收费等级按《重庆市梁平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划分,物业服务未达到一级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一级基准价; 2.停车场收费等级按《重庆市梁平区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划分。 |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为体现物业服务收费与服务水平对等的原则,建立以服务为主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评定体系即《重庆市梁平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不同等级按《重庆市梁平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以不高于对应价格标准执行。
三、收费监管方式
(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在《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等级,在相应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标。超过《等级标准》最高标准且达到梁平发改发〔2018〕384号文件中《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梁平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要求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超过四级标准的服务内容,并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区住房城乡建委;未达到超标准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招标。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重庆市梁平区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价格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明码标价制度,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及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物业销售区域及物业收费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四)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联合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并对违反物业服务有关规定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以上规定是基于小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不适用于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后期物业服务、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以及纳入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服务(如门市、商场、写字楼、厂房等物业服务收费)。对此,原则上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周边同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相一致。
你的提案中指出的物业收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积极采纳,共同将我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此答复函已经杨颂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答复函回执单上,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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