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梁平区政协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71提案的答复函
梁平住建提案复〔2022〕21号
郭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建议》(第07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切实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街道等开展了一系列整治和改造工作,通过“疏堵结合”,有效改善了小区停车秩序。一是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开展小区“僵尸车”集中整治,对长期占用小区停车资源,影响市容环境,给市民生活出行造成不便的“僵尸车”进行清理;二是街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有效增设停车泊位,改善老旧小区“车辆多、车位少”的面貌,缓解了部分小区的停车压力。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切实为广大业主提供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下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文明停车。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街道等将依据各自职责,深入一线,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倡导文明停车。同时,对违停车辆和违停现场进行拍照,在小区内部予以曝光,督促广大业主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并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强化监督执法,规范停车秩序。一是由社区牵头,联合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城市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区停车管理的巡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法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进行教育、处理。我委将结合日常工作,分片区对小区车辆停放秩序进行检查,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规范停车、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行为,及时提醒、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联动处理。
根据《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梁平发改发〔2017〕30号)第三条: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包括除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之外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配套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我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见下表)。
梁平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型 |
停放 时间 |
金额 单位 |
旅游景点室外停车场 |
其它公共停车场 | |||
室内 |
室外 | ||||||
特级 |
普通级 | ||||||
二轮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1.00 |
1.00 |
1.00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5.00 |
4.00 |
4.00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3.00 |
10.00 |
8.00 |
8.00 | ||
小型车 三轮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3.00 |
2.00 |
1.00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13.00 |
8.00 |
6.00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6.00 |
23.00 |
18.00 |
12.00 | ||
大型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4.00 |
3.00 |
2.00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20.00 |
15.00 |
10.00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12.00 |
30.00 |
25.00 |
20.00 | ||
超大型车 |
≤13米 |
每小时 |
元/小时 |
3.00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15.00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30.00 | |||||
>13米 |
每小时 |
元/小时 |
4.00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20.00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40.00 | |||||
备注:1、旅游景点室内停车收费按其它公共停车场室内收费标准执行。 2、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不高于连续停放30天累计收费总额。 3、全机械式停车场可按特级收费标准上浮30%,半机械式停车场可按特级收费标准上浮20%收费。 4、停车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5、其他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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