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对区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40号提案的答复(A类)
梁平公案复〔2020〕2号
游国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区宠物豢养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责成治安支队负责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进行养犬宣传教育工作。目前,很多犬主对规范养犬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大力宣传《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各基层派出所的社区民警积极协同社区(村)工作人员,深入到群众中广泛的宣传,以提高广大犬主规范养犬的意识,在日常的养犬行为中自觉地遵守相关规定。
二、加强犬只登记工作。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 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为此,我局各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均已开展了犬只的登记工作,并对手续完善的当场发放了《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同时,对已办理了《重庆市养犬登记证》的犬主信息录入了公安信息系统。
三、加大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伤害他人进行处罚;同时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因此,我局将在下一步的执法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大对违反规定的犬主的处罚力度,以警示更多的犬主规范自己的养犬行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建议和意见。
办理单位全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
单位负责人:邱树洪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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