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对区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0号提案的答复(A类)
梁平公案复〔2020〕1号
杨祖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责成治安支队负责办理,现答复如下:
2007年,市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对其进行了修正,明确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兽医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市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责,共同管理好犬只。
一、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 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为此,我局各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已开展犬只登记工作,对手续完善的当场发放了《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同时,对已办理《重庆市养犬登记证》的犬主信息录入了公安信息系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伤害他人进行处罚;同时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因此,我局将在下一步的执法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大对违反规定的犬主的处罚力度,以警示更多的犬主规范自己的养犬行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建议和意见。
办理单位全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
单位负责人:邱树洪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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