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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区政协第十四届第四次会议第60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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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老旧楼院增设电梯的建议》(第060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优化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方便居民出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重庆市主城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渝建〔2019〕360号)、《梁平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梁城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我委于2020年4月30日印发《重庆市梁平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资金补贴实施办法》(梁平住建发〔2020〕40号),该办法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资金补贴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建设方式、前期审批、施工管理、使用监管、资金补贴等均予以明确。下阶段,我委将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梁山及双桂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资金补贴和群众答疑工作,努力缩减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让群众少跑路,早日实现愿望。

此复函已经熊健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区政协“提案管理系统”予以评价、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附件:梁平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资金补贴实施办法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梁平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资金补贴实施办法

为完善老旧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环境,方便居民出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主城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梁平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资金补贴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安全”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住宅开展加装电梯工作。鼓励与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提升改造相结合,系统完善老旧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宜居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须符合城市规划、建筑安全、特种设备管理、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

2.平等自愿原则。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应当通过业主共同协商确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

三、适用范围

本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于2000年以前,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产权明晰、层数为4层及4层以上(不含架空层、储藏间)、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未设电梯的住宅(私人自建住宅除外)。 

四、职责分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规划与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消防、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五、建设方式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相关规定自行申报,采取业主自建、政府补贴的方式进行。

六、前期审批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增设电梯项目的审批工作。

(一)申报主体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规划审批申请。

(二)申请条件

1.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

2.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

3.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老旧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

4.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增设电梯示意图(原件1份);

4.申请人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

5.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原件1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施工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增设电梯项目施工图备案工作。

增设电梯工程总投资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应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八、使用监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使用监管工作。

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增设、使用电梯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支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九、资金补贴

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资金补贴工作。

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工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以业主单位(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

(一)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增设电梯条件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4层及5层补贴5万元/部;6层及6层以上,以6层6万元/部为基准,每增加一层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拨付给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

(二)补贴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申请人账户信息;

2.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电梯竣工图(复印件1份)、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验收合格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等资料;

3.由业主提供签字确认并经所辖社区审核的补贴分配方案(原件1份);

4.由使用业主提供签字确认的电梯维保合同或经所辖社区审核的电梯维保方案(原件1份);

5.提供不少于补贴金额的正式发票(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三)申请时限

由业主按照相关程序如实申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起必须6个月内建成验收合格。补贴时间截止2021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补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 系 人: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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