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区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区经济信息委:
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协提案联络委要求,现将区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报告如下: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9〕第16号)第57条规定,李英代表提请的“商业门市用电独立开户、业主直接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供电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专电设备维修更新”诉求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建议电力公司参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附:
文件依据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9〕第16号)第57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缴纳;属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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