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协重庆市梁平区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61号提案的答复函
XXX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招工难的建议》(第061号提案)收悉,主要涉及用工需求统计、用工信息发布、招工平台搭建与经济发展宣传等四个方面,现结合工作开展实际,答复如下:
一、关于用工需求统计工作
我们建立了用工需求统计工作制度,针对有用工需求的企业,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进行统计:一是用人单位可于工作日前往区就业局人力资源市场大厅进行日常用工登记。二是可通过“重庆人才工作网”、“重庆就业网”等网络招聘平台进行网上用工登记。三是可在“梁平就业局招聘群”(QQ群)发布企业岗位需求信息,通过我们的工作人员与“梁平就业局求职群”进行交流对接。四是可通过电话联系工作人员进行用工需求登记,按要求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五是通过调查走访,深入企业收集用工需求信息,做好后续招工服务。
二、关于用工信息发布工作
为便于求职者及时知晓区内企业的招工信息,我们一是通过网络发布。通过“重庆就业网”、“重庆人才工作网”等网络招聘平台网上发布用工信息,将企业的岗位信息在全市范围内发布。二是通过系统发布。“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用工信息发布系统”已覆盖至全区各镇乡(街道)、各村(社区),此系统信息与重庆就业网发布的岗位信息同步,各镇乡(街道)可通过大型LED显示屏全天候滚动播放,各村(社区)可下载张贴至村(社区)宣传栏,确保企业招工信息传达至所有村社。三是通过QQ群发布。利用“梁平就业局求职群”(QQ群)发布企业招工信息,将所有登记求职人员加入求职QQ群,方便求职人员及时了解企业的招工信息,对于有意向应聘的求职者,我们进行指导和推荐介绍。四是借助其他平台发布。经我局审核后的招工信息,可在梁平万事通、梁平信息网、梁平电视台发布,由于这些属于经营性平台,我们只在用工信息多而集中的时候才采用。五是通过短信发布。我们与中国移动公司签订了“云MAS业务平台”短信服务协议,能及时将招聘活动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群发。
对于你提出的在大型公共场所建设招工宣传栏、建立梁平本地求职招聘网站、开设微信小程序等建议,由于受到场地、资金、技术、人员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
三、关于招工平台搭建工作
为做好招工服务工作,我们一是常年开展职业介绍工作。每一位前来登记的求职者,我们都会根据收集到的“企业岗位需求信息”筛选出合适的工作岗位进行推荐介绍,积极引导求职者就近就地就业。二是做好线上招聘工作。每一条企业发布的岗位信息,我局都将通过“梁平就业局求职群”(QQ群)告知求职者。有引才需求的企业,我局及时将岗位信息在“重庆人才工作网”上发布,方便求职人员在网上获取招聘信息。三是做好线下招聘工作。凡用工需求的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或者岗位需求数量达到100人以上时,我们将组织召开现场招聘会。或者某一时段求职人员数量较多时(如学生毕业,春节前后等时期),我们也会组织召开现场招聘会。四是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于企业紧缺急需的高学历、高技能、高技术人才,我们将及时与市人才交流中心沟通联系,可组织企业参加高校校园招聘会、跨区域人才交流洽谈会、博士(硕士)专场招聘会等引才活动。
四、关于经济发展宣传工作
我们一是开展了评选表彰活动。评选了一批“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返乡创业之星”、“优秀农民工”等,通过宣传区内优秀企业和爱岗敬业员工的方式,树立企业“促就业、稳就业”的良好形象。二是开展了车站归途行动。利用春节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契机,在大型广场、火车站、汽车站、各场镇街道等人流集中地大力宣传梁平经济发展的广阔前景,印发了《致外出务工人员的一封信》,激发广大劳动者留在家乡就业的热情和积极性。三是开展了政策宣传工作。印制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资料,利用院坝联谊宣讲、场镇设点宣传和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宣传活动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四是开展了走访企业工作。在今年春节前后,我们通过走访企业、举行座谈等方式了解企业经营上的困难,现场解答企业难题,宣传惠企政策,并发放了惠企政策宣传资料,确保每户企业都知晓国家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惠企政策都落到实处。
五、关于解决企业招工难的思考
解决企业招工难,除了信息传递到位、工作服务到位、政策落实到位之外,更重要的是思想认识到位。一是求职者要愿意留在本地就业。政府部门只能积极引导,利用亲情、乡情,为家乡建设做贡献,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等方式,引导求职者就近就地就业,增强在本地创业、就业的信心和决心。二是企业要增强对劳动者的吸引力和留人手段。首先要破除不切实际的选人观,不要在年龄、学历、经历、技术上设置较高的门槛,要根据现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制订“来者即招,用中培养”的选人用人观。其次要从薪资待遇、工作生活环境、员工教育管理、员工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进行改善,才能吸引人留住人,从根本上解决招工难问题。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就业工作的关心关注,希望多提宝贵建议和意见。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3日
注:1.A类为“已经解决或采纳”,B类为“列入计划拟解决”,C类为“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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