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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756/2021-00008 [ 发文字号 ] 梁平城乡建委发〔2017〕9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17-08-17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重庆市梁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区国有投资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差工作的通知


梁平城乡建委发〔2017〕90号



重庆市梁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我区国有投资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

调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6年9月以来,因国家加大车辆超限治理力度及其他宏观政策因素影响,我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的施工单位要求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差,涉及一大批国有投资项目,给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造成较大影响。《双桂新城开发建设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区委纪要第15期)明确:由区城乡建委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对建筑市场主要建筑材料物价变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按相关规范和政策规定调整;对已签订合同的,根据合同约定、实际施工情况等据实合规调整。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为保证公平公正,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顺利推进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及时完成工程项目决算,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调差时间及范围

我区的国有投资项目,在2016年9月以后所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的,均可进行调差。

二、调差原则

(一)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和政策因素影响造成材料价格上涨并超过了一定的风险控制范围的,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商定调差。

(二)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上的,对超过±5%的部分予以调差;在±5%以内的(含±5%),不予调差。

(三)主材范围:包括钢筋、碎石、水泥、特细砂(河砂)、商品混凝土。

三、调差方法

符合调差时间范围和原则的,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如下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进行调差。

(一)平均价格调差法。

钢筋、碎石、水泥、特细砂(河砂)、商品混凝土等相关材料价格以该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期数信息价格为基准价格,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该材料平均价格比基准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时,计算超过±5%的价格差额进行调差。

(二)签证工程量调差法。

钢筋、碎石、水泥、特细砂(河砂)、商品混凝土等相关材料价格以该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期数信息价格为基准价格,施工期间材料进场当月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比基准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时,依据材料进场当月签证的工程量和信息价计算超过±5%的金额进行调差。

四、组织实施

根据以上调差时间范围、原则和方法,由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调差具体事宜,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重庆市梁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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