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住建发〔2024〕36号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建村镇〔2024〕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守好住房安全保障底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改造对象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将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申报范围。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核实农户身份,严禁将属于城镇户口(包括就地农转城的人员)人员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申报范围。
二、合理确定改造方式
各乡镇(街道)要合理确定农村危房改造方式,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选址受限无法新建房屋的农村D级(无房户)危房改造户,可采取购买或置换同村闲置安全农房的方式保障住房安全。
三、优化农房面积标准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农户自身状况,新建农房面积既要满足农户住用需求,也要避免因建房大额负债,还要适当考虑发展需求。在不突破户籍人数3人及以下建筑面积不超90平方米、4人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及以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前提下,建议建筑面积标准1人户不宜小于40平方米、不宜大于6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人均不宜小于20平方米、不宜大于40平方米。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新建2层及以上房屋的改造户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农房建设图集。同时,督促改造户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
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对已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进行镇级竣工验收,严禁对未安装门窗、未通水通电等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逐户逐项检查,需检查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才能通过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全部整改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镇级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申请区级竣工验收。区住房城乡建委采取分批验收的方式,组织区级竣工验收。
五、细化档案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一户一档”资料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梁平住建发〔2021〕61号)要求,逐户逐项收集相关资料,做到“纳入计划一户、建档一户”“竣工一户、完善一户、装订一户”,杜绝资料缺项、造假和时间逻辑错误等。
六、加强信息系统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在收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改造户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在区级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改造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