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的意见》(渝府发〔2010〕89号)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危房改造步伐,在2012年年底前消除全部D级农村危房,2014年年底前消除全部农村危房,推动农村宜居目标的实现。现就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改善最贫困农民居住条件、改变农村环境面貌、缩小城乡差距、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合民心、顺民意、符民愿的善举。
近年来,特别是通过2009年、2010年两年的努力,全市已累计改造农村危房15.7万户,其中改造D级农村危房7.6万户。但是,全市现仍有农村危房38.62万户,按危险程度分,C级农村危房29.92万户,约占77.5%;D级农村危房8.7万户,约占22.5%。农村危房已不能满足正常居住需求,特别是D级农村危房已整体出现险情,时刻危及广大农村危房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城乡统筹任务重、农村幅员面积大的重庆来说,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尽快消除D级农村危房,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二、实施步骤
(一)到2012年,消除全部D级农村危房,即完成我市现有8.7万户D级农村危房改造(其中:2011年改造5万户、2012年改造3.7万户);同时改造C级农村危房11.78万户(其中:2011年改造5.39万户、2012年改造6.39万户),实现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确定的“消除全市60%的农村危房”的目标任务。
(二)到2014年,消除全市所有农村危房,即剩余40%的C级农村危房18.14万户全部改造完毕,提前一年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改造方式
D级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尽量搬迁集中进入农民新村;确实不适合集中的,可就地改造或购买农村二手房。
四、补助资金扶持政策
D级农村危房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造价控制在5万元左右。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补助70%,农民自筹30%(包括农民通过承包地、林地、宅基地抵押贷款和社会捐助等方式)。市财政两年筹措16.66亿元用于全市D级农村危房改造。
(一)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巴南区的五保户、低保户及其他贫困户享受现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其余D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各区自筹解决。
(二)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璧山县、铜梁县、綦江县、大足县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40∶60比例分担。
(三)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万盛区、潼南县、荣昌县按照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60∶40比例分担。
五、工作保障
市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市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城乡建委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抓好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编制、目标分解、技术指导、统筹协调、检查督查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把农村危房改造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切合实际的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农村危房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实现相关信息的快速查询、动态分析和监督指导。市城乡建委要组织相关单位,设计3―5套满足D级农村危房改造需求的标准图纸,每户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造价控制在5万元左右,并满足房屋可加层、设施配套、风貌控制等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扶贫办、市水利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市政府将与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责任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内容。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