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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756/2023-000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3-02-22 [ 发布日期 ] 2023-02-22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公示的公告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公示的公告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实施《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意见及建议,更好地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该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征询群众意见。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一)项目名称

实施《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

(二)项目概要

根据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梁平区实际,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广大市民群众可以浏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网站获取详细内容。

二、评估主体单位和联系方式

(一)单位名称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电话:53511565;邮件:2304401@qq.com

三、受委托单位和联系方式

(一)单位名称

重庆创稳社会风险评估中心(普通合伙)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小强,电话: 60330378、邮箱:2019943690@qq.com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对文件实施支持度、项目实施带来的影响、对文件实施的意见及建议。

五、公众参与方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邮箱向评估主体单位、受委托单位发表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公示时间

公示之日起7天。

附件: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三章补偿

第四章房屋认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补偿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为本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有关信息资料的,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工作经费】区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所需费用的标准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禁止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

未经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活动。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启动征收符合《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拟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证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条【摸底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申请后,会同项目所在镇街对征收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项目业主应当配合做好项目范围的指界工作。

条【项目审】房屋征收部门召集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专项规划主管部门、项目所在镇街等部门和单位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以及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形成会审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前应当书面征求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其中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占比超过三分之二且户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旧城区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条确定项目并公布】区政府根据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合理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将房屋所有权人确定为被征收人。

一条【不予增加补偿事项暂停办理手续】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公布之日起,除经依法批准的危房解危改造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二)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及前两款所列事项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教育、公安、民政、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机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通知应当载明暂停的事项和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十二【确定评估机构、启动评估】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公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确定并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参与调查登记和开展预评估等前期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入户调查】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入户调查通知后组织开展调查工作,登记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产权人户籍及水电气讯等情况,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登记。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处理。

第十【拟定方案并报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组织论证、审查后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房屋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五)搬迁补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助、提前签约奖励标准;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价格等情况;

(七)签约时间及期限、过渡期;

(八)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单位联系方式;

(九)其他事项。

区政府应当及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组织听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有过半户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请区政府,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十六【风险评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是决定是否实施房屋征收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应急预案。

第十条【补偿费用】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和产权调换房屋。

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使用。

付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产权明晰、符合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预先签约】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预先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以下简称预签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以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其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达到100%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协议生效;未达到100%的,区政府终止房屋征收程序,预签协议不生效。预签协议中应当注明被征收房屋价值以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第十条【征收决定】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条制定补助标准】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另行制定相应的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实施。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7日。

二十一条【价值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应当为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为自然人且死亡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应当为被征收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

第二十条【公房征收】征收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告知公房承租人。产权单位应当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迁。

征收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优先承租;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单位应当给予公房承租人适当补偿。

征收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应当书面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处置意见,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处置意见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条【公摊系数】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照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面积;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应补偿面积。

用于产权调换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其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未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条【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以产权户为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四条第一款计算后的应补偿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区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房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区房屋征收部门核实,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可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进行补偿。

区政府在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应当优先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需要。

第二十签订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已签订预签协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修正房屋价值后,预签协议自动转为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设施设备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七【履行协议义务】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区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征收房屋有其他实际使用人的,被征收人应当告知并督促实际使用人按期搬迁。

在补偿协议约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区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经区房屋征收部门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补偿协议决定,明确履行期限,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事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补偿协议决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并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房屋实际使用人为公房承租人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告知公房承租人搬迁期限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发出催告书。被征收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不搬迁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区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权证注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预签协议转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权属登记。

补偿决定或者履行补偿协议决定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办理相应土地房屋的权属登记。


第四章房屋认定处理

第三十条认定程序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且发布入户调查通知后,区政府组织区房屋征收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以及所在镇街等有关单位成立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按以下程序对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六条情况进行集体会审认定。

(一)认定小组对未经登记建筑的所有权人、建筑年代、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提供相关建造、居住、使用及其他权属说明、证明。

(二)认定小组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会审认定。调查中的材料如有无法认定情形的,认定小组可及时核查和要求建筑所有权人进一步补正资料。

(三)认定完成后,由认定小组成员单位在认定表上签字盖章。集体会审的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前向区政府提出,区政府应当进行核实。

(四)最终认定结果应当作为征收补偿方案的一项内容呈报区政府审批。

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结合剩余期限予以适当补偿;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十一条【房屋用途性质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确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三十二条【登记要素缺项的认定】被征收房屋其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参照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根据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用途进行综合认定;无法综合认定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

经前款认定后,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用途变更而应依法补缴相关税费、土地价款等情况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房屋用途变更前后的评估价值差,从该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中扣除相当价值的款项。

三十三条【用途改变认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住宅,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依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执行

三十四条【有房手续且未登记房屋的认定】权利人能提供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如有规划、建设、用地许可、土地使用权证、契税凭证、竣工验收、公证、缴纳相关费用、生效司法文书等其中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记载情况与房屋实际情况相符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二)其记载面积大于实际面积,按实际面积认定合法面积;

(三)其记载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按记载面积认定合法面积。

三十五条建房手续且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199041日前修建的房屋,经产权人提供权属证明且无产权纠纷的,由相关部门和镇街组成的认定小组认定为合法房屋。

199041至今修建,经处罚但没有缴齐补办手续费用的房屋按建安成本计算给产权人。

违法建筑的认定按照《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其他建筑认定】层高不足以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顶层冲层(冒厅)、具有实际使用功能的底层储物间和地下室等,建筑竣工在十年以内的,按建安成本计算;超过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建安成本90%计算,以此类推,每超过十年按折旧10%计算。

第三十条【其他构(附)着物】房屋主体工程以外的隐蔽工程、堡坎、合法经营的专用场地设施等按关评估规范进行评估补偿。

第三十条【测绘】未经登记建筑涉及到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的,以实测为准。

第三十【认定为合法房屋的限制措施】被认定为合法房屋所增加产权户数量和建筑面积的,不改变前期意愿征求、选择评估公司等既成事实。


第五章附则

四十条【用语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管理单位依法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二)自管公房,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

(三)公房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房屋使用人。

四十一条【名词本办法规定的被征收人数量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书计户。

四十二条【效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梁平府发〔201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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