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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756/2023-000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3-02-09 [ 发布日期 ] 2023-02-20

关于印发《协同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梁平住建发〔20236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协同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协同执法工作制度》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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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执法工作制度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减少涉企及个体“多头执法”、“重复检查”事项,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区住建系统涉企及个体行政检查部门、镇街协同执法工作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乡综合执法在开展房屋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时,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职责,委信访办和行政执法支队协调本单位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要负责下列行政执法协调事项:

(一)对同一执法问题,因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现不一致,致使执法意见不统一的。

(二)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与其他单位密切配合执法或联合执法的。

(三)经委领导批示,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原则,依据不同检查内容和监管对象,由牵头部门根据执法需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实施联合执法,避免重复执法,干扰企业、个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生活。

    第四条 办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认同的原则。注意做到:情况清楚、秉公处理、坚持原则、以理服人、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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