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住建发〔2023〕4号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的
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2月8日
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住建领域涉嫌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住建领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发现的涉嫌违法案件、上级督办工作中交办和领导指示的案件,以及相关单位函告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包括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的综合检查、督查、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所属单位依法进行的各项日常检查活动。
第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办理涉嫌违反住建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必须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区住房城乡建委综合执法部门。
第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移送涉嫌违法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区住房城乡建委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
(二)涉嫌违法主体明确,与违法行为有责任关系;
(三)涉嫌违法事项清楚,有初步违法事实及相应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影像记录、笔录、督办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等;
(四)涉嫌违反住建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且有明确的处罚条款。
第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移送涉嫌违法案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办单位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一般程序调查移交表》;
(二)法制机构审查;
(三)分管领导审核;
(四)主要领导审批;
(五)承办单位制作《区住房城乡建委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六)承办单位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一般程序调查移交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初步调查证据移交清单》。
(七)法制机构存档。
第七条 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内容包括:
(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二)涉嫌违法案件证据材料清单目录及对应资料;
第八条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主送单位名称;
(二)涉嫌违法主体的单位名称;
(三)涉嫌违法事项的基本事实、具体行为;
(四)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对应责任条款;
(五)移送依据;
(六)联系电话号码;
(七)附件清单;
(八)移送单位名称(公章)、时间。
第九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建立现场记载制度,及时填写制式巡查记录表。
第十条 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工作,实行层级负责制。在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发现的涉嫌违法案件,必须立案查处的,由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负责人指定相关单位(人员)办理移送手续。
上级督办、领导批示的案件和举报投诉查实的案件,必须立案查处的,由委领导指定相关单位办理移送手续。
承办案件移送工作人员,应当在接到移送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工作,紧急或重大案件应及时沟通移送。区住房城乡建委综合执法部门在接到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如以函件形式对案件相关问题提出疑问,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说明,并附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实行一事一案,一案一函移送。
第十二条 对应当移送没有移送或延误移送时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一般程序调查移交表
2. 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初步调查证据移交清单
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一般程序调查移交表
案件线索 |
XX项目涉嫌存在XX违法行为 |
涉嫌违法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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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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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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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情况 |
1、是否报监项目 是□否□
2、是否进行简易处罚 是□否□
3、是否进行责令整改 是□否□
4、责令整改完成期限 年 月 日 时 |
移交科室(单位)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移交科室(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承办科室(单位)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承办科室(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初步调查证据移交清单
移交单位:
移交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接收人员(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