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756/2023-000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3-02-08 [ 发布日期 ] 2023-02-20

关于印发《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的通知

梁平住建发〔20234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的

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28

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住建领域涉嫌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住建领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发现的涉嫌违法案件、上级督办工作中交办和领导指示的案件,以及相关单位函告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包括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的综合检查、督查、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所属单位依法进行的各项日常检查活动。

第四条区住房城乡建委办理涉嫌违反住建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必须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区住房城乡建委综合执法部门。

第五条区住房城乡建委移送涉嫌违法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区住房城乡建委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

(二)涉嫌违法主体明确,与违法行为有责任关系;

(三)涉嫌违法事项清楚,有初步违法事实及相应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影像记录、笔录、督办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等;

(四)涉嫌违反住建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且有明确的处罚条款。

第六条区住房城乡建委移送涉嫌违法案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办单位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一般程序调查移交表》;

(二)法制机构审查;

(三)分管领导审核;

(四)主要领导审批;

(五)承办单位制作《区住房城乡建委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六)承办单位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一般程序调查移交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初步调查证据移交清单》。

(七)法制机构存档。

第七条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内容包括:

(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二)涉嫌违法案件证据材料清单目录及对应资料;

第八条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主送单位名称;

(二)涉嫌违法主体的单位名称;

(三)涉嫌违法事项的基本事实、具体行为;

(四)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对应责任条款;

(五)移送依据;

(六)联系电话号码;

(七)附件清单;

(八)移送单位名称(公章)、时间。

第九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建立现场记载制度,及时填写制式巡查记录表。

第十条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工作,实行层级负责制。在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发现的涉嫌违法案件,必须立案查处的,由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负责人指定相关单位(人员)办理移送手续。

上级督办、领导批示的案件和举报投诉查实的案件,必须立案查处的,由委领导指定相关单位办理移送手续。

承办案件移送工作人员,应当在接到移送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工作,紧急或重大案件应及时沟通移送。区住房城乡建委综合执法部门在接到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如以函件形式对案件相关问题提出疑问,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说明,并附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对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实行一事一案,一案一函移送。

第十二条对应当移送没有移送或延误移送时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一般程序调查移交表

            2. 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初步调查证据移交清单

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一般程序调查移交表

案件线索

XX项目涉嫌存在XX违法行为

涉嫌违法单位

相关单位联系

案情简介

监管情况

1、是否报监项目                    是□否□

2、是否进行简易处罚                是□否□

3、是否进行责令整改                是□否□

4、责令整改完成期限       年   月   日   时

移交科室(单位)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移交科室(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承办科室(单位)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科室(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初步调查证据移交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数量

移交单位:

移交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接收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