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责
(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管理秩序。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区级机关的人防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负责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上报,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的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全区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联系协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区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强化统筹职责,提升统筹能力。负责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的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九)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区治理提升工作。
(十)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的监督实施,拟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负责村镇建设政策的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科技和人民防空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监督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的监督实施。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五)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的执行。
(十六)负责人民防空相关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场所、疏散地域(基地)建设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管理和警报试鸣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人民防空领域军民融合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