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时间为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各地应按照保障条件的要求,做好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核工作,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二、梁山街道、双桂街道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其他乡镇场镇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实行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实物配租的实施时间根据相关乡镇廉租住房建设进度而定。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确保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梁平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居民家庭。
2.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标准。2009年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符合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2009年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取得相关乡镇非农业户口且在相关乡镇场镇范围内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二、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定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单身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梁平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该表的相关内容。
(二)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主要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状况(工资收入、各类补贴及其他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个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示低保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在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拥有的房产证明资料、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单位租赁证明。现有住房状况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
(五)家庭资产状况证明
由申请人自报家庭资产情况提供家庭资产相关资料后,再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核实后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出具。
(六)诚信承诺书
以上规定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资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三、家庭状况认定办法
(一)户口人口的认定
1.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2.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挂靠或寄住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4)其他不能计入家庭人口的情形。
(二)现有住房状况的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租赁直管公房的按无房户对待。
3.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7米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7米到2.2米的对折计算使用面积;2.2米以上的全部计算使用面积;
4.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5.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转换系数为1.33。即:使用面积=建筑面积÷1.33
(三)家庭收入的认定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以货币形式体现,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
1.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职工定期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
(3)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4)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收入。
2.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5)城乡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6)因灾重建、搬迁或移民住房迁建政府给予的补助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水电气费支出占我县人月低保标准20%以上的、人均月通讯费支出占我县人月低保标准10%以上的。
(3)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我县城乡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
(4)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
(5)家庭拥有钢琴、柜式空调、摄像机、高档相机、电脑及饲养观赏宠物的。
(6)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7)拥有经营门面、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
(8)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9)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10)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11)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拥有汽车、大型机械、2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
(12)申请人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按梁平府办发〔2009〕238号的规定执行。
四、审核程序
(一)社区调查核实。社区居委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人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移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状况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资料转县民政局。
(三)民政局核定收入。乡镇公示前,应由各乡镇民政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初审,然后报县民政局核准。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后将申请材料转县国土房管局。
(四)国土房管局登记轮候。县国土房管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县国土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分类,采取公开抽签的办法分别确定轮候顺序号。
五、保障方式
(一)梁山街道、双桂街道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根据本细则四(四)的办法确定,没有享受到实物配租的,实行租赁补贴。
(二)除梁山、双桂街道以外的其他乡镇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实行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实物配租的实施时间根据相关乡镇廉租住房建设进度而定。
(三)享受实物配租后,不能再享受租赁补贴;享受租赁补贴后按轮候顺序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应退出租赁补贴。
六、实物配租办理程序
实物配租由县国土房管局根据房源数量确定,优先面向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然后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家庭,实物配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抽签确定房号。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数量确定轮候顺序号段内的申请人,通过抽签办法选取廉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和同住家庭成员有70岁以上老人的申请人可安排承租三层以下住房。
(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当场签署《廉租住房租赁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梁平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视同自动弃权。
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公有住房的家庭,应在办理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手续前,先办理退回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公有住房的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手续。
七、租赁补贴的办理程序
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按照轮候顺序,不能立即享受实物配租的,可享受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房屋。其办理程序如下:
(一)县住房保障中心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并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两个月内到市场寻找合适房源。
(三)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标准《房屋租赁合同》。
(四)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到县交易所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
4.身份证明。租赁双方身份证明,系委托申请的还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5.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收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6.出租房屋转租的,收取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7.出租房屋系共有房屋的,收取全体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申请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花名册相关资料报县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县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确认书》,并由其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与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梁平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后,县住房保障中心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划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再由其存入房屋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
(六)租赁补贴的计算方法。租赁补贴=10㎡×家庭人口×补贴标准
2009年租赁补贴标准为:
最低收入困难家庭7元/平方米·月;
低收入困难家庭5元/平方米·月
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担。
八、保障的退出
(一)符合《梁平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梁平府发〔2009〕63号)第二十一条和本细则“三(三)3”规定情形的,应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二)退出程序按《梁平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