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
根据重庆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8〕10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梁平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2018年5月30日
重庆市梁平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渝农发〔2018〕100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普惠共享,对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补贴范围、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具体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3大类27个小类48个品目,其中,通用类机具17品目,非通用类机具31品目,详见《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
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和其他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关部门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
(二)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补贴实施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8〕100号)要求,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补贴额的调整工作按市农委规定进行。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在补贴实施过程中,要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情况,各乡镇(街道)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异常或有违规线索时,应及时向区农委、区财政局上报,区农委、区财政局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农委。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选机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需提供土地流转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不准委托经销商办理申请手续。
1.申请材料: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登记证书原件)、邮政储蓄银行卡(折)、购机税务发票原件(发票上应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人机合影照。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并提交行驶证原件,有登记证书的机具还需提交登记证书原件。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采集录入购机者、机具、购机发票、核验记录、农机牌证、人机合影等信息。
要加强购机者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的保护,隐私信息在受理录入时一并录入补贴系统,下载后消失,不保存于系统中。即录入后由补贴系统自动提示受理人员及时下载购机者的隐私信息至硬盘保存,按照兑付批次进行数据合并后,发送到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受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机具核验: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按有关规定对所有申请补贴机具开展机具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存档备查。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逐台(套)进行现场核验;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现场核验率不低于50%,其余部分可采取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保证补贴机具核实率达到100%。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受理后,应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农机安全监理大队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需核验牌证照、登记证书等,并上传照片到补贴系统。区农委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乡镇(街道)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申请购机补贴”等类似内容的印章,避免重复申请。
(四)补贴信息公示
补贴系统自动将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实时链接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专栏链接网址:http://61.128.226.225:88/)进行公示。
(五)补贴信息审核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每月分两批将当期审核通过的补贴申领信息的隐私信息传区农委(每月16日、次月1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农委依据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信息,结合本级抽查核实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每月16日、次月1日分两批流转至区财政局,并向区财政局提交该批次审核通过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纸质资料(每月16日、次月1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补贴资金兑付
区农委原则上每月分两批次向区财政局提交补贴资料,区财政局对区农委提交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汇总表、花名册交邮政储蓄银行将补贴资金及时划入补贴对象提供的银行卡(折)账户。
(七)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换)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换)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换)货的,可以退(换)货。对已补贴机具退(换)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区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换)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换)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换货按程序,作废或删除原信息后重新申请补贴。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换)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保存。
五、档案管理
各镇(街道)应将购机者的身份证、购置产品的发票、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机架号、人机合影、核验表、补贴资金申请表的图像照片归档在补贴系统中保存;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核验表、其他监管资料的纸质件存档;按批次下载合并的隐私信息留存电子数据。
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将补贴汇总表、花名册、结算资金审批表、抽核查记录等资料的纸质件存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为确保农机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凝聚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不断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需提交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工作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应指定专人负责政策宣传、购机补贴信息录入、补贴公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操作与维护、资料报送和补贴机具核验、项目实施监管及违规行为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调查处理等工作。
各级财政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经费及补贴申请受理所需办公设备。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我区使用全市统一的补贴系统软件,开展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乡镇(街道)在购机集中地或便民服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配合市农委探索手机APP补贴申请、补贴信息公开、补贴进度查询等功能。
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按有关规定优先补贴。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区、乡镇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积极宣传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管理,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公示购机补贴者信息,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2)。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进一步完善市级、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316号)精神,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和处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动态监管,防止套取、骗取补贴资金。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监管方式。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举报投诉受理,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渠道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
区农委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加强风险防控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廉政意识,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严格按规矩、按程序、按要求开展工作,坚决不碰红线、不逾底线。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以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内控机制为重点,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工作,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不断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区农委在每年12月1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附件:1.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_年度梁平区 乡镇(街道)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13大类27个小类4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2 深松机
1.1.3 开沟机
1.1.4 微耕机(含电动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作业幅宽≥1 m)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根茎作物播种机(播种行数≥2行)
2.1.2免耕播种机
2.1.3水稻直播机(8行及以上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4施肥机械
2.4.1撒肥机(肥箱容积≥200L)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功率≥1kw)
3.2.2喷杆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采茶机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油菜籽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薯类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割草机
4.5.2打(压)捆机(限4kW及以上圆捆压捆机和7.5kW及以上方捆压捆机)
4.5.3青饲料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干燥机械
5.1.1谷物烘干机
5.1.2果蔬烘干机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浆机(渣浆分离功能;额定功率≥1.1kW)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配套功率≥11 kW)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铡草机(生产率≥0.8t/h)
8.1.2揉丝机(生产率≥2t/h)
8.1.3饲料混合机(混合室容积≥2m3)
8.1.4颗粒饲料压制机
8.1.5饲料制备(搅拌)机(搅拌室容积≥4m3)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蛋容量≥10000枚)
8.2.2清粪机
8.2.3粪污固液分离机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冷藏)罐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日处理量1吨以上)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幅宽≥2m)
12.动力机械
12.1拖拉机
12.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2.1.2履带式拖拉机
13.其他机械
13.1其他机械
13.1.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