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结果公开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720XB/2024-000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重庆市梁平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处罚内容 法定代表人姓名
1 梁平医保罚字〔2024〕113号 重庆市梁平区云龙中心卫生院 12500228451828720W 其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降低入院指征、空床住院)、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超标准收费、过度诊疗、未按规定保管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串换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03566.57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2024年11月12日 1. 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503566.57元。 蓝**
2. 罚款539135.19元。
3. 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2 梁平医保罚字〔2024〕115号 重庆市梁平区云龙中心卫生院 12500228451828720W 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协助他人冒名就医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6791.72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024年11月13日 1. 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16791.72元。 蓝**
2. 罚款16851.23元。
3. 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 梁平医保罚字〔2024〕114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 12500228451827787H 重复收费、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78067.19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024年11月12日 1.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178067.19元。 周**
2.罚款178067.19元。
3.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4 梁平医保罚字〔2024〕112号 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爱和村高堂分室 PDY70063050015512D6001 串换药品、协助他人冒名就医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0746.64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024年11月12日 1.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40746.64元。 廖**
2.罚款65194.63 元。
3.暂停医保基金使用服务6个月。
4.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5 梁平医保罚字〔2024〕116号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皂角村卫生室 PDY00029850015512D6001 超标准收费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13463.40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024年11月13日 1.退回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13463.40元。 刘**
2.罚款13463.40元。
3.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