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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1-001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09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过渡期生活救助

                                      过渡期生活救助

    一、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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