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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2-001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0 [ 发布日期 ] 2022-12-20

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人保护办法 (暂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人保护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个人、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称举报人)依法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市范围内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举报人依法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参与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主体对举报人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明确专人负责,通过专门渠道和方式进行,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信息。

(二)设置专门场所受理和存储举报材料。

(三)举报线索及举报人信息应当由专人录入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平台,并加密存储管理。未经审批,其他人员不得查看。

(四)在调查核实、执法处罚、奖励发放等过程中,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举报信息和案件办理情况。

(五)答复举报人时,应先核对举报人信息,答复时注意保护相关信息,不得泄密。

(六)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威胁,必要时,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安全。

(七)其他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  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举报人受到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市安委会、区(县)安委会办公室采取复查、复核、挂牌督办等多种方式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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