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15时42分许,川A1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成都珊渝咕商贸部)与渝A2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牟某1)在G42沪蓉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上行方向1582Km+5m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左右。
2022年12月31日,市公安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梁平大队出具第5092001202200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川A11***号货车驾驶员余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应急发〔2021〕63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市公安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梁平大队(以下简称高警梁平大队)、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七大队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境内G42沪蓉高速(重庆段)“2022.12.08”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川A11***号,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BJ5048C****,使用性质:货运,核定总质量4495 KG,核定载质量:1580 KG,事发时实载8940KG,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车辆所有人:成都珊渝咕商贸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121110507202203***8。该车辆属于总质量4500KG以下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证》。
2.渝A2E***号,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豪沃牌ZZ2047CCYE3425****,使用性质:营转非,核定总质量4495 KG,核定载质量:680 KG,事发时为空载状态,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车辆所有人:牟某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181311390167899***7。该车辆属于总质量4500KG以下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证》。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余某,川A11***号车辆驾驶员,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38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号,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10901380**6,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2月16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6日。经高警梁平大队对余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零。
2.牟某1,渝A2E***号车辆驾驶员,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38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号,持“B2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50502***3,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12月16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6日。经高警梁平大队对牟某1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零。
(三)事故车辆检测情况。
1.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川A1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鉴定结果: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渝鑫技术鉴字﹝2022﹞1068号)。
2.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A2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鉴定结果: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被鉴定车辆车身后下部防护装置符合技术要求;车身后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的规定要求。燃油供给系统存在故障,排气管冒黑烟严重(渝鑫技术鉴字﹝2022﹞1067号)。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G42沪蓉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上行方向1582Km+5m路段,重庆往万州方向,事发路段车行宽度7.5m,应急车道宽2.8m,小型客车最高限速120km/h,其余车辆最高限速100km/h,最低限速60km/h,事发路段为平直路段,路面性质沥青,事发时为白天,天气晴,路面干燥,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五)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成都珊渝咕商贸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ACG****3,成立于2021年3月23日,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余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经营范围为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销售、鞋帽销售、箱包销售等,所属行业门类:批发和零售业。该公司名下车辆属于总质量4500KG以下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12月8日15时42分许,余某驾驶川A1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重庆段)梁平区境内上行方向1582Km+5m路段右侧行车道时,与前方同车道由牟某1驾驶的渝A2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川A11***号车辆驾驶员余某死亡,渝A2E***号车辆乘车人牟某2受伤,两车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渝A2E***号车辆驾驶员牟某1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对余某进行救治,余某终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当场死亡。高警梁平大队对现场交通进行了疏导,确保了事发路段的畅通。
目前,死者遗体已火化,保险公司将按照协议支付死者家属20万元保费,伤者牟某2伤势轻微,经医院检查后身体无大碍,未入院治疗。本次事故的善后事宜已得到妥善处理。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死者:余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常理乡****号。
伤者:牟某2,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24万元,死者死亡补偿费用20万元,车辆损失费用约4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余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川A1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事发路段未仔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牟某1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A2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身后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燃油供给系统存在故障,排气管黑烟严重)在事发路段行驶,对后方行驶的川A1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余某的观察、判断造成影响,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余某,川A1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超载车辆在事发路段未仔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牟某1,渝A2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事发路段行驶,对后方行驶的车辆驾驶员的观察、判断造成影响,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高警梁平大队已对其给予罚款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2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高警梁平大队,负责G42沪蓉高速梁平区境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查,高警梁平大队制定了《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2022年1-11月,该大队检查登记车辆22942台次,查处违法行为13336件,其中查处小型汽车超载571件、货车超载5件、大型客车人员超载2件。经调查未发现高警梁平大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高警梁平大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路检路查力度。高警梁平大队要进一步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力度,严格高速公路路面执法,以公路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货运车辆、面包车五类车辆为重点,从严整治货车超载、客车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规占用应急道、行人违法上高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警示宣传。高速公路相关执法部门和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过往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警示宣传力度,通过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服务区发放宣传警示资料、播放事故警示片、张贴警示标语等方式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通过血淋淋的事故教训使广大驾乘人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熟悉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源头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定期对辖区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着力提升企业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管理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