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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3-000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08 [ 发布日期 ] 2023-02-08

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2022.9.1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14日,重庆市綦江区国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物流公司)所属车辆渝C8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02公里+80米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2年10月28日,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出具第50550012022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C8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罗*培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邹*碧(死者)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梁平区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綦江区应急局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2022.9.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渝C82***号货车,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L5311CCQ***,车架号:LGAX5D658H8008***,发动机号:78546***,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4月,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2880kg,核定载质量17990kg,车辆所有人:国诚物流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保险单号:1182861390160987****。经梁平区屏锦镇超限检测站对该车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超重450kg。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驾驶员罗*培,男,汉族,非中共党员,19**年*月*日出生,37周岁,身份证号:500234**********9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大海村*组*号;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502088***,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4月25日,有效期限:2018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5日;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27年1月14日。经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对罗*培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零。

(三)事故车辆检测情况。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C82***号货车,鉴定结果: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障碍,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渝鑫技术鉴字﹝2022﹞T5-233号)。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C82***号货车事发时的速度为47km/h(渝鑫技术鉴字﹝2022﹞V-510号)。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02公里+80米路段,连续弯道路段,道路全宽14.55米,双向四车道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夜间,天气阴,路面干燥,视线良好,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五)事故发生单位概况。重庆市綦江区国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QL****,成立于2018年1月18日,注册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场*号*幢,实际办公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协信汽车物流园,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月17日,发证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公司法人赵*海(身份证号码:510223**********33),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该公司目前有货运车辆20台,均是挂靠在该公司名下。肇事货车(渝C82***)系罗*培于2019年从该公司购买的二手车,该车从购买以来一直挂靠在国诚物流公司,挂靠费用2000元/年。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9月14日,罗*培驾驶渝C82***货车沿国道243线由梁平区屏锦镇方向往聚奎镇方向行驶。当日19时17分许,罗*培驾驶该车行驶至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02公里+80米路段时,与邹*碧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生碰撞,造成邹*碧受伤。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罗*培及时拨打了120,120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往梁平区人民医院抢救,邹*碧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死者遗体已火化,医药费和丧葬费均由罗*培垫付,共计垫付七万多元,目前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要等待死者家属从外地回家再商讨赔偿事宜。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邹*碧,女,汉族,87岁,身份证号:512224**********69,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高碑村*组*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由于目前双方尚未达成善后赔偿协议,所以不能确定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

当事人罗*培驾驶渝C82***号货车夜间在事故路段通行时,未合理使用灯光,且疏于对前方道路情况仔细观察,未能及时发现前方道路上邹*碧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早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造成其驾驶的货车与邹*碧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生碰撞。当事人罗*培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部分原因。

当事人邹*碧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夜间在事故路段左转弯行驶时,未让罗*培驾驶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造成其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转弯过程中与罗*培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当事人邹*碧的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

综上所述,当事人罗*培和邹*碧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均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

罗*培,渝C82***号货车驾驶员,未合理使用灯光,且疏于对前方道路情况仔细观察,未能及时发现前方道路上邹*碧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早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造成其驾驶的货车与邹*碧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生碰撞,导致邹*碧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23年1月11日,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对罗*培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5个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经调查,未发现国诚物流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按照该公司规定,车辆每年进行3次二级维护保养。经查,该公司现有车辆20台,其中停运4台,营运的16台车辆中:2022年度进行二级维护3次的有5台;2022年度进行二级维护2次的有7台;2022年度进行二级维护1次的有4台。

2.经调查,渝C82***号车辆2020年至2022年期间只进行了5次二级维护,时间分别为2020.4.16、2020.10.26、2021.5.17、2022.1.1、2022.7.10;经抽查,渝CC2***号车辆2020年至2022年期间只进行了5次二级维护,时间分别为2020.8.5、2021.5.27、2021.11.5、2022.3.1、2022.8.19。

3.经调查,该公司安全员廖*明(身份证号:510283**********94)长期不在岗,对公司业务不熟悉。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建议由綦江区交通局对国诚物流公司上述1-2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建议綦江区交通局督促该公司将其安全员廖*明辞退,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三)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1.綦江区交通局,依法承担綦江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行业源头安全管理。经查,綦江区交通局制定了《2022年全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的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2022年1月—8月,共检查企业695户次,查处违法行为928起,罚款85.82万元,吊销各类证照57起,责令停业整顿23起,责令一年内不得新增车辆运力1起,吊销企业经营许可1起。办理“一超四罚”案件51件,责令停业整顿23起,吊销车辆营运证27起,吊销企业经营许可1起。经调查未发现綦江区交通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綦江区交通局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全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经查,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制定了《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2022年1-8月,区交巡警支队共检查客运场站检查64次,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8次;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检测、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查率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6.26%、挂车检验率95.73%;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09013件,组织审验教育AB类驾驶人1608人。经调查未发现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公安交巡警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努力拓宽宣传渠道,多方面、全方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结合各类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对日常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切实增强广大市民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交巡警、交通等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强化路面巡查,对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将交通违法信息及时通报给车辆所属单位;运管部门要加大对频繁违章车辆所属企业的检查力度,绷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降低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三)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落实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


(本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政府官网上公示,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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