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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3-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07 [ 发布日期 ] 2023-02-07

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2022.10.31”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31日21时48分许,赵*南驾驶渝FN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12公里+270米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022年12月20日,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出具第50550012022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FN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赵*南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渝APT***号车驾驶员陈*华(死者)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2022.10.31”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FN3***号车,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L5311CCQ***,发动机号:87661***,车架号:LGAX5C658C8011***,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总质量:30820kg,车辆所有人:赵*南,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AA20225002000018****。

        2.渝APT***号车(临时信息牌挪用),车辆类型: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车辆品牌:倍特牌,车架号:LX7TJGT55L1290***,电机号:2011106***,使用性质:私用。车辆所有人:陈*华。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渝FN3***号货车驾驶员赵*南,曾用名:赵*洪,男,汉族,非中共党员,19**年*月*日出生,34周岁,身份证号:500234**********38,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渠口村*组**号。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500219***,有效期限:2013年7月23日至2023年7月23日)。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赵*南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零。

        2.渝APT***号车驾驶员陈*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56周岁,身份证号:512224**********93,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民胜村*组*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陈*华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渝东司鉴中心﹝2022﹞乙醇检字第1296号),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125.9mg/100ml,属于醉驾。

        (三)事故车辆检测情况。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渝FN3***号货车(渝鑫技术鉴字﹝2022﹞T5-265号)、渝APT***(悬挂)二轮电动车(渝鑫技术鉴字﹝2022﹞T5-264号)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渝FN3***号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渝APT***(悬挂)二轮电动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渝FN3***号货车进行车速鉴定(渝鑫车速鉴字﹝2022﹞V-551号),结果显示:渝FN3***号货车事发时速度为44km/h。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12公里+270米路段,平弯道路,沥青路面,道路全宽7.55米,双向两车道通行,机非混合道路;事发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天气晴,路面干燥,路面平整完好,事故路段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10月31日,陈*华驾驶渝APT***号二轮电动车沿国道243线由梁平区屏锦镇往回龙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48分许,陈*华驾驶该车行驶至重庆市梁平区境内国道243线112公里+270米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赵*南驾驶的渝FN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接触并被碾压,造成陈*华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赵*南下车查看伤者情况,发现二轮电动车驾驶员陈*华头部已变形,地面有大量血迹,然后立即拨打“110”、“120”电话。“120”到达现场对陈*华进行检查后宣布其已死亡。

        目前,渝FN3***号货车驾驶员赵*南个人垫付了5.08万元丧葬费,但保险公司和死者家属尚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善后赔偿协议尚未达成。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华,男,汉族,身份证号:512224**********93,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民胜村*组*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保险公司和死者家属还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核定。

        四、事故原因

        1.当事人陈*华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为渝APT***的二轮电动车醉酒后上道路行驶,造成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失控与对向行驶由赵*南驾驶的渝FN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接触并被碾压。当事人陈*华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

        2.当事人赵*南驾驶渝FN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违反交通标线指示越过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造成其驾驶的渝FN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对向失控的由陈*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接触后将陈*华碾压。当事人赵*南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

        综上所述,当事人陈*华和赵*南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均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

        1.赵*南,渝FN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违反交通标线指示越过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造成其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对向失控的由陈*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接触后将陈*华碾压,造成陈*华当场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23年1月16日,梁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对赵*南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2.陈*华,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渝APT***号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车辆失控与对向行驶的渝FN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接触并被碾压,导致本人死亡,其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制定了《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2年1-10月,该单位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列会10次,检查客运场站80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了整改通知书,并对相关客货运企业开展了警示约谈;严格开展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工作,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查率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5.17%、挂车检验率94.36%;累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43234件,组织审验教育AB类驾驶人1921人。经调查,暂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切实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是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力度。交巡警、交通等部门应努力拓宽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多方面、全方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结合各类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切实增强广大市民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是要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交巡警、交通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力度,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客货运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切实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临危处置能力,降低事故发生率。


        (本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政府官网上公示,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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